信用看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7月26日,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加强信用监管,发挥其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明确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包括列入、移出、公开、惩戒、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失信惩戒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明确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
二是规定列入条件和惩戒措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数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期限为2年,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明确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具体惩戒措施。
三是健全信用修复。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整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规定自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之日起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满6个月,列入期限内未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的,可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还明确了提前移出的程序。
四是规范工作程序。为规范失信惩戒名单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规定了告知和异议处理、列入决定文书和时限等要求,明确了救济途径。(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拟建立从业者信用档案
7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司法部立法四局负责人郭文芳在会上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了促进各项制度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提升法律实施效果,《条例》这次修订主要还是从生猪屠宰行业特点出发,全面总结了近些年来生猪屠宰管理的一些经验,特别是在防控非洲猪瘟疫情中的一些经验做法,把它上升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屠宰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具体有一些新的措施,比如建立了生猪屠宰行业信用记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在《条例》修订的时候,增加了一项制度就是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从业者的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包括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等,并依法向社会公示,以信用制度保障生猪屠宰质量。
据悉,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生猪屠宰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企业的信用水平是行业秩序的基础,加快推进生猪屠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通过向社会公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营造守信发展、失信可耻的行业氛围,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转变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屠宰行业提升,优化行业结构的有效途径。(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商务部等11部门印发 《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指南》
近日,商务部等11部门印发 《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指南》,以更好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指南提出,要引导商户诚信经营。有条件的可建立商户信用等级评价机制,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实施优胜劣汰、奖优罚劣,引导商户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督促超市、便利店等商户定期加强对其经营食品的自查,确保食品安全,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信息进行提前预警、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集中陈列出售,防止食品浪费。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消费欺诈等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实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公示制度,创建诚信商店、诚信便民生活圈。(来源:商务部)
八部门:房地产市场违规信息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要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通知明确,要因城施策,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四方面的问题。
具体而言,在房地产开发方面,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在房屋买卖方面,将重点打击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市场乱象。
在住房租赁方面,将重点整治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等违法经营行为。
在物业服务方面,整治重点范围包括: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为了确保整治行动总体的顺利进行,此次通知中还重点明确发挥部门协同作用。
具体而言,发改部门负责协调汇总违规信息,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非法集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网信部门负责查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
7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
方案提出,要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申请材料,与本市实行的信用承诺审批相结合,实行容缺受理、限期补交。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方案强调,要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现全覆盖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开展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者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增强监管威慑力。(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