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287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2日作出的穗公花(新雅)不罚决字〔2025〕31004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新雅)不罚决字〔2025〕31004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案件并对刘某权作出行政处罚;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赔偿。
申请人称: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一)历史土地侵权与诉讼维权
土地侵占行为:2020年,刘某权与刘某文在担任成人动漫 某街某村某队经济社生产队队长和队委职务期间,强占申请人家人口粮田。申请人多次沟通无果后,于2023年在某村某队微信群询问相关口粮田村务问题时,遭刘某权辱骂并被移出群聊(附现场视频编号4-2-7)。
诉讼结果:2023年,申请人之父刘某庆向成人动漫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0114民初7号),认定经济社强占口粮田行为违法,判决刘某权及经济社返还申请人之父合法土地。
(二)通知与到场经过
2025年1月13日,刘某权在成人动漫 某街某村某队微信群发布通知,要求全体村民于次日 (1月14日)前往北二经济合作社收取田租(书面证据编号6)。申请人于1月14日上午前往该合作社处理相关事宜。
(三)在场人员及安全隐患
申请人到达合作社后,发现刘某文(经查证为刑满释放人员,听说是吸毒、抢劫、盗窃等罪名被刑事处罚)亦在场。鉴于刘某文的前科记录及申请人对其人身安全的合理担忧,申请人在进入合作社前已开启手机录音功能(录音文件编号4-1-4),以留存沟通证据。
(四)冲突发生经过
在申请人与刘某权、刘某文交涉田租事宜期间,刘某权、刘某文情绪激动,采取以下侵害行为:
言语暴力:反复以“就不给你,如何?”等威胁性语言恐吓申请人。
取证行为:申请人劝阻刘某权别指头,刘某权回应“指又如何”(附录音文件编号4-1-4),申请人因陷入困境,被迫通过手机录制现场视频(现场视频编号4-2-8),记录刘某权指使刘某文实施暴力及持械威胁全过程。
肢体暴力:刘某权多次用手搓击申请人头部及胸部,并将其推搡至墙边。
持械威胁:刘某文手持金属器具不锈钢炒菜铲(附现场照片编号2)在民警面前挥舞威胁,扬言“拍死你”(附现场视频编号4-2-1)。
(五)故意伤害行为
刘某权、刘某文因土地纠纷殴打申请人,致头部损伤及多处挫伤(附病历资料编号3)。
证据固定。申请人全程通过手机录音(编号4-1-4)及现场视频(编号4-2-8)记录冲突过程,客观反映了刘某权和刘某文的侵权行为。
二、四项重大程序违法分析
(一)未履行现场处置职责
违法事实:民警未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十五条对持械威胁的刘某文采取约束措施,未将二人带离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证据链:现场照片显示刘某文持械威胁(书面证据编号2)、报警回执(编号 4401002025011411556900948)、未作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二)未依法履行伤情鉴定指引义务
违法事实:被送医后,派出所未通过电话明确告知“需在24小时内进行伤情鉴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导致诊断证明缺失关键鉴定标准(附诊断书复印件编号3);申请人主动二次致电派出所咨询验伤流程,接警民警答复含糊其词(附通话录音,编号4-1-3)。
损害后果:延误至1月17日才完成拍照验伤,影响追责时效。
(三)执法过程泄露警务秘密
违法事实:民警当众称呼嫌疑人“权叔”“文哥”(附录音片段编号4-1-2),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二十七条。
风险后果:可能导致证人被威胁、案件信息外泄。
(四)处罚决定书内容重大缺失
违法事实:
1.未载明刘某权、刘某文的工作单位及职务(工作单位:成人动漫 某街某村委员会,职务:队长和队委);
2.隐藏刘某文系刑满释放人员身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未记载持械威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
三、实体违法认定补充
(一)治安管理法适用必要性
刘某文持械威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刘某权殴打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结伙殴打他人”情形。
(二)刑事与行政衔接主张:
若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则属于治安案件范畴;若构成轻伤二级以上,应依法追究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特别提示:
持械威胁的治安违法性:刘某文手持不锈钢锅威胁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即便未造成实际伤害,仍可处五至十日拘留;
被申请人未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事实认定不清”。
程序违法的连锁效应:被申请人派出所未依法告知伤情鉴定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导致证据链断裂,直接影响案件定性。
刑事与行政衔接:若司法鉴定确认轻伤二级以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1月14日早上11时许,申请人报警称在成人动漫 某街某村某队生产队队长办公室被刘某文和刘某权(本案第三人)殴打,后申请人于1月17日到新雅派出所备案。2025年2月12日,被申请人新雅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不成功后,将刘某文及第三人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调查。经调查,刘某文与第三人均不承认对申请人实施过殴打行为。2025年1月14日早上,申请人到上址索要田地租金,但被第三人以申请人所属田地已被申请人收回不能继续收取田地租金为由拒绝,遂使用手机拍摄第三人以及刘某文。其间双方发生口角,第三人曾使用手指指向申请人头部。2025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新雅派出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体表未见明显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和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穗公花(新雅)不罚决字〔2025〕31004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成人动漫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1月14日,申请人报警称被他人殴打。被申请人新雅派出所接报后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2025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新雅派出所对申请人询问查证。申请人称,2025年1月14日11时许,其在成人动漫 某街某村某队生产队队长办公室咨询田租事宜,刘某权用手攻击其头部;其告诉刘某权不要攻击,刘某权说:“吹啊”;刘某文也说了一句:“你去告我吧”,然后也用手攻击其头部,称要拍死其;后刘某文从门口三轮车上拿了一个不锈钢炒菜铲不断攻击其头部,其一直后退,刘某文一直拿着不锈钢铲跟随其,后来其退回车上;刘某文还拉其车门不让其驾驶车辆离开,其遂报警处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场后,刘某文还用不锈钢铲不断指着其。
2025年1月17日,经广东省成人动漫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的损伤鉴定意见是:“体表未见明显损伤”。202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鉴字〔2025〕31019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上述伤情鉴定结果,同日送达给申请人,于2025年2月12日送达给刘某文、刘某权。
202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新雅派出所对刘某权询问查证。刘某权称,2025年1月14日上午,其在成人动漫 某村某社办公室分发村民田地租金,申请人到办公室称要田地租金;因申请人之前已与村生产队打官司,村已将田地给申请人;田地由申请人收回后没有直接出租,因此申请人不能再收取租金;申请人对其说法不满意,到生产队办公室讨要说法,申请人打开手机录像功能对着办公室拍摄;因办公场所不能拍摄,其当场警告申请人不能拍摄,刘某文看不下去申请人的作为就驱赶申请人出去;刘某文驱赶申请人出去后,在周边找到一个炒菜用的铲子想拍下来申请人的手机,阻止申请人拍摄,其间两人没有殴打行为。
202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新雅派出所对刘某文询问查证。刘某文称,其是某村某队队委的委员;2025年1月14日11时10分许,申请人到某村某队经济社办公室说某村某队队长(即刘某权)不发放田租给他,刘某权遂向申请人解释,后双方发生争吵;刘某权推申请人出去办公室,申请人拿着手机录视频、说刘某权殴打他;其坐在一旁说申请人不要冤枉刘某权,刘某权年龄这么大,怎么殴打申请人;申请人一直拿着手机拍摄,其对申请人说不要拍摄,但申请人还是一直在拍摄;其有点生气,一直跟着申请人,想用手拍申请人的手机,不让申请人拍摄,但一直拍不到;其遂从三轮车上拿了一个炒菜的铲子拍申请人的手机,但拍了几下也没有拍到,申请人就躲到小汽车里面;申请人想开车离开,其拦住申请人,不让申请人离开;其怕申请人冤枉、搞事情,遂报警处理;其拍申请人的手机时,没有拍到申请人的头部或其他身体部位。
2025年2月12日,被申请人新雅派出所传唤刘某权并对其询问查证。刘某权称,2025年1月14日上午,其与申请人在办公室谈了一会后,申请人打开手机录像功能对办公室进行拍摄,其警告申请人不能拍摄,让申请人出去;申请人对其说法不满意,拿着手机一边录像,一边说:“队长打人了”;其没有打申请人,只是让申请人出去,不要录像;刘某文在现场说:“队长已经和你解释得很清楚了”,让申请人不要录像、出去;申请人和刘某文吵了起来,拿着手机对着刘某文;刘某文警告申请人不要拍摄,申请人不听,刘某文就用手想拍申请人的手机;因为刘某文拍不到,就拿了一个炒菜的铲子拍申请人的手机,但没有拍到;后来申请人跑到自己的车上坐着,刘某文和在车上的申请人吵了一会,双方都报警处理;其与刘某文没有殴打申请人,只是吵了几句,让申请人不要拍摄;刘某文只是想拍申请人的手机,但没有拍到,没有殴打申请人;现场除了其与刘某文、申请人,还有其大嫂在场,但她是聋哑人,脑子有些痴呆,只是经过附近。
被申请人新雅派出所于2025年2月12日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5年2月12日,被申请人新雅派出所传唤刘某文并对其询问查证。刘某文称,其与刘某权没有殴打申请人,只是在吵架;申请人没有殴打其与刘某权;事发时现场还有刘某权的大嫂在,大嫂是聋哑人,脑子有些痴呆,一开始不在现场,后面经过案发地。
2025年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新雅)不罚决字〔2025〕31004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5年1月14日11时申请人在成人动漫 某街某村某队生产队队长的办公室咨询田租分红的事情时,与生产队队长刘某权和生产队委员刘某文发生口角纠纷;经鉴定,申请人损伤鉴定结果未见明显损伤;现场视频资料未看到刘某文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此刘某文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刘某文在该决定书上签字、捺印。被申请人提交的送达回执载明2025年2月13日已向申请人送达上述决定书,但申请人拒绝签名。
2025年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新雅)不罚决字〔2025〕31004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5年1月14日11时申请人在成人动漫 某街某村某队生产队队长的办公室咨询田租分红的事情时,与生产队队长刘某权和生产队委员刘某文发生口角纠纷;经鉴定,申请人损伤鉴定结果未见明显损伤;现场视频资料未看到刘某权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此刘某权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刘某权在该决定书上签字、捺印。被申请人提交的送达回执载明2025年2月13日已向申请人送达上述决定书,但申请人拒绝签名。
另查,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视听资料,申请人与刘某权、刘某文在屋内发生争吵,其间申请人使用手机拍摄,刘某权用手戳向、拍打镜头;同时刘某文让申请人不要拍摄,用手伸向镜头,并在三轮车上拿铁铲拍向镜头。申请人后来坐到汽车里,刘某文站在汽车附近不让申请人离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民警答复2》录音,被申请人新雅派出所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可携带医院报告到派出所报案处理、验伤(如需)。
行政复议期间,本府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听取意见。申请人主要认为,其提交的《进入经济社后谈话内容》录音与《经济社内手机录像》录像资料衔接,中间间隔了5、6分钟,申请人在该时间段亦有被殴打;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就医,提交的《民警答复1》《民警答复2》录音在2025年1月14日形成。申请人拒绝告知本府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6日为何没有鉴定伤情,申请人认为该问题应当由被申请人回答。被申请人意见与答复书一致。
以上事实有行政立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调解不成功协议、到案经过、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现场指认材料、申请人提供给被申请人新雅派出所的材料、辨认笔录、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报警事项属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查处职责。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与刘某文、刘某权就田租分红事项在某村某队生产队队长办公室发生争吵,其间申请人举起手机拍摄,刘某文与刘某权告知申请人不要拍摄但申请人拒绝。刘某权有手戳及拍向申请人手机,刘某文先试图用手拍掉申请人正在拍摄的手机,后用铁铲尝试拍掉申请人的手机,但均未果。经鉴定,申请人的损伤鉴定结果为体表未见损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和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与刘某权、刘某文调解不成,被申请人查明前述案件事实后,认为本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对刘某权不予行政处罚,合法有据。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鉴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2.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新雅派出所于2025年1月14日接到申请人报警,于2025年1月24日受案调查,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鉴于涉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已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府对于上述超期问题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应加以注意,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受案工作,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之规定,因本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行政赔偿,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新雅)不罚决字〔2025〕31004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