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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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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356号

发布日期:2025-10-27 14:23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2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185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185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认定事实。

  申请人称:

  2025年2月21日17时35分左右,申请人在花都区花东镇竹湖村桥头夜市摊。所发生的事情起因经过,即当时由于申请人的广告牌灯不亮,就弄了广告牌的灯箱。同时申请人看了一眼对面那些摊位上的广告灯箱是怎么做这么亮的,结果申请人对面这个人就说申请人看他,他就骂申请人了,还跑到申请人的摊位上推了申请人几下。第一次推着申请人,申请人并没有跟他动手。随后他被他老婆拉回去了,他们还在骂申请人,申请人也骂回去了。他们就不得嘛,他老婆就冲出来到申请人的摊位旁边,抽了申请人两巴掌,申请人并没有对他老婆还手。随后申请人都还没有反应过来,他老公也跟着冲出来用手掐着申请人的脖子,用申请人的头往货架上撞。随后两口子就对申请人拳打脚踢,把申请人打懵的同时,申请人顺手就拿到了菜刀。但是他们两口子见到申请人拿到菜刀的同时,都没有对申请人进行停止殴打,仍然还在对申请人殴打,把申请人货架上的玻璃都砸烂了。随后申请人就想用菜刀吓退他们,结果他们还是冲过来对申请人进行殴打,把申请人打懵的同时,申请人挥舞着菜刀吓退他们,他撞到了申请人的刀口,申请人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被花东派出所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申请人的罪,拘留申请人十日。申请人现在对花东派出所的处罚有异议,应当撤销该处罚,重新认定事实。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2月21日17时44分,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接报称在成人动漫 花东镇竹湖村桥头宵夜档有人持刀打架。花东派出所民警现场处警将高某(本案第三人)送医治疗,并传唤申请人至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该案于2月21日当日行政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2月21日17时许,申请人与第三人在摆摊过程中因误会产生口角,在第三人与其妻子推搡申请人后,申请人使用拳头还击,随后双方互殴并互相朝对方扔石头。其间申请人从摊位当中拿出菜刀挥舞,划到了第三人脖子致第三人脖子流血。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分别于2月21日与2月22日委托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伤情鉴定,并于2月25日委托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第三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第三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申请人在2月22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于2025年3月10日对第三人及其妻子殴打申请人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和物证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的同时,考虑申请人在公共场合使用刀具的情节以及造成第三人轻微伤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在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185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成人动漫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2月21日,第三人高某报警称被故意伤害,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接报后同日决定立案调查。

  2025年2月21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传唤申请人。2025年2月22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对申请人询问查证。申请人称,2025年2月21日17时30分许,其与妻子尹某某(截至当日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成人动漫 花东镇竹湖村桥头宵夜摊位摆摊处准备进行摆摊(摊位名称是“正宗云贵川卤味”),其在摊位摆弄东西,之后张望了一下,刚好与对面摊位的老板(即第三人高某)相望;高某问其为何要看他,其回应没有看,双方就该问题发生争吵;高某曾过来推搡其,他的妻子将他拉回去;后来高某的妻子骂其,其也骂回去,高某的妻子走过来打了其左脸一巴掌;随后高某及其妻子、另一名女性(共三人)朝其走来,高某用手按住其脖子,将其头砸在摊位的货架上,货架玻璃碎掉;对方三人用拳头打其头部,其中一人用拳头打中其耳朵,其耳鸣;其挣脱后,顺手拿起放在摊位的菜刀并挥舞,对方三人身材高大,还是继续冲过来打其;尹某某把其手中的菜刀拿走后,对方还是继续打其,高某拿水泥石块砸其;其背部被砸中,倒在地上,起身后也拿起水泥石块砸对方两次,但都没有砸中;后来对方发现高某脖子受伤就拨打了110报警;其拿起菜刀的原因是对方三人殴打其,其拿刀防身;其在争执中有拿菜刀伤害到高某的脖子,伤口约3公分长,菜刀被尹某某拿走后交给了公安机关;菜刀长约25厘米,宽约10厘米,木质手柄,银色;石头块重量约6斤,被其扔到地上,由于地上很多石块,其难以分辨清楚;其没有打对方两名女性。

  2025年2月21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对尹某某询问查证。尹某某称,2025年2月21日17时30分许,其与丈夫(即申请人)到成人动漫 花东镇竹湖村桥头摆摊(云贵川卤味);事发时申请人应该在摆弄摊位东西,后来在摊位里东张西望,刚好被对面摊位的老板(即高某)看见;随后高某就跟申请人说:“看什么看”,申请人就说没有看高某,双方发生争吵;高某的妻子看见两人争吵后,先动手打了申请人,然后对方拿起摊位旁的水泥石块砸向申请人,但没有砸中;申请人见状也拿起一块水泥石块砸向对方,但也没有砸中;其忘记后来双方打架的过程,对方拨打了110报警;现场有三人(一男两女)打申请人;其发现对方左边脖子有伤口流血,可能是脖子碰到菜刀了,申请人应该有拿摊位的菜刀,其确定申请人没有拿刀砍对方;申请人拿菜刀的原因是对方三人打申请人,对方身材比较壮实;涉案菜刀是不锈钢材质,刀柄长约10厘米,刀身长约25厘米。

  另查,被申请人提交的检查笔录载明,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工作人员于2025年2月21日17时许在成人动漫 花东镇竹湖村宵夜档现场检查,起获一把菜刀。同日,被申请人对该菜刀进行保全。同日,经广东省成人动漫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损伤鉴定结果为“不构成轻微伤”。2025年2月22日,经广东省成人动漫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损伤鉴定结果为“轻微伤”。被申请人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分别告知申请人和高某、高某的妻子赵某某上述鉴定结果。

  再查,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2月27日出具的暨大司鉴中心〔2025〕临鉴字第L1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该鉴定中心于2025年2月25日接受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委托对高某的损伤进行鉴定,高某同日到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载明,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5年2月22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对高某询问查证。高某称,2025年2月21日17时许,其与妻子(即赵某某)在竹湖夜市摆摊卖熟食,对面摊贩的人(即申请人)莫名和赵某某吵起来;申请人先骂赵某某,赵某某就跟申请人说:“你一个大男人怎么骂女人?还骂这么难听”;赵某某隔着中间的小路指着申请人骂,申请人就打了赵某某肩膀一拳,其就冲上去和申请人对骂,被赵某某往后拉;赵某某对其说不要和申请人吵,申请人用手打了其右眼一拳;申请人莫名跑回去拿了一把刀后冲出来,一边说:“信不信今晚我就砍死你”,一边挥着刀砍过来,其被割伤了脖子;其被其妻子拉着往后退,所以没有被砍得很深,没有致命伤,但脖子流了很多血;申请人站在中间小路说难听的话,还说:“是不是怕了?你出来,今晚就砍死你”;其骂了申请人,申请人跨过其摊位,打了其右眼一拳;隔壁摊位的人见状过来把申请人拉走,但申请人还是一直骂,还说他是练过的,是社会的;后面还有扔石头块的情况,对方一共扔了三四块石头过来,一个砸到其右腿下面,其他几块可能砸到别人;涉案刀具被申请人的妻子拿走了,不知道在什么地方。

  2025年2月22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对赵某某询问查证。赵某某称,2025年2月21日17时许,其与丈夫高某到成人动漫 花东镇竹湖村夜市摆摊处摆摊(小高熟食特色凉拌菜);约30分钟后,其坐在摊位里与他人聊天,没有留意到高某与他人(即申请人)吵架;其发现高某与申请人发生争吵后,想上前拦住高某,跟高某说:“你跟他吵什么,你有病啊”;后来申请人说了其一句脏话,跑过来用拳头打了其左边肩膀一下,又用拳头打了高某右眼,之后从申请人的摊位拿出一把砍刀;其看到申请人拿出砍刀后马上拉住高某,发现高某左边脖子流血,其马上拨打110报警;申请人后来一直对着其与高某骂脏话,还问其一方是否怂了,其就跟申请人说怂了;后来申请人的妻子跟申请人说:“你这样是打不过他们这样的”,申请人一直从他摊位那跑过来想打高某,其不想让申请人打,申请人还想打其;申请人后来用水泥石头块砸高某的大腿,旁边摊位的人就过来把申请人拉走了;民警到场后,叫了救护车让医护人员对高某进行临时包扎,其一方就到医院进行治疗了;涉案砍刀被申请人的妻子收起来了,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收走的砍刀不是划伤高某的刀;涉案砍刀材质是铁,银色,刀柄约10厘米,刀身约35厘米。

  2025年2月22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对付某某询问查证。付某某称,其当日到花东派出所反映其在竹湖夜市看到别人发生纠纷的情况;其与本案当事人或证人没有关系;其看到“东北佬”(即高某)是被砍的一方,“湖南佬”(即申请人)是砍人的一方;一开始双方在档口互骂,高某的妻子跟申请人的妻子说:“你先骂我的”,然后双方互骂;高某的妻子走过来说:“大家都是这么做生意的”,她的手指差不多指到了申请人的额头处,申请人就用手挡开,高某就过来和申请人发生拉扯,申请人先用拳头打了高某一拳,高某有还手,两人就打了起来;高某的妻子一直劝高某不要冲动,把高某拉回去了,双方继续争吵;后来因有人找其购物,其就转过头继续做生意,没有看到后续;等其转回头去的时候,申请人拿着刀在高某那里挥舞,其又转过头做生意了;三、四分钟后,其再转过头去时,看到高某脖子有伤口,在流血,旁边的人劝申请人不要冲动,申请人还是想继续砍高某,后来被他人拉开了,之后高某和申请人就开始互相扔石头;高某和申请人不认识,高某在案发地摆摊一年多,申请人刚来三四天;申请人一方有夫妻两人,高某那边有夫妻二人和一名女性亲戚;涉案刀具由申请人的妻子收走,银色,木质刀柄,后来公安机关收走了。

  根据申请人、尹某某、高某、付某某指认的现场照片,事发时现场两个摊位招牌名称分别是“苏北 小高热食 特色自选凉拌菜”和“正宗云贵川卤味”。

  根据《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申请人身份证在广东省公安厅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服务接口中未有记录,在公安部在逃人员基本信息服务接口中未有记录。

  2025年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申请人在该告知笔录中签字、捺印,载明其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18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5年2月21日17时许在成人动漫 花东镇竹湖村桥头宵夜摊位使用刀具伤害高某,高某的损伤结果经鉴定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收缴菜刀一把。申请人同日签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3月7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对王某某询问查证。王某某称,本案案发时其在现场看到整个过程,其不怎么认识当事人;2025年2月21日17时30分许,其在花东镇竹湖村宵夜档摆摊做生意,“正宗云贵川卤味”店老板(即申请人)在看他们店的灯箱够不够亮;对面的“小高熟食”店的老板(即高某)认为申请人在看他那边,双方吵了起来;高某一方三人冲过去申请人处用手推申请人,一边推一边说:“你看什么看”,后来双方互骂脏话;然后高某的妻子一气之下打了申请人几巴掌,申请人也开始还手,用拳头挥打高某,双方互殴了一会;申请人一个人打不过三个人,就回到档口处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可能看到申请人拿刀,高某一方就退到后面不敢再打了,这时候申请人就把刀架在高某的脖子旁,其没有见到申请人有挥砍的动作;高某和申请人就一直互相推搡、互骂,在此期间申请人的菜刀就划到了高某的脖子,高某的脖子就开始出血了;申请人见状就把刀给了他的妻子,双方继续互殴;申请人用拳头打高某,高某掐申请人的脖子,双方打了一会后回到各自摊位上互骂;其看到申请人扔石头到高某那边,高某也捡起石头扔回去,双方继续吵了一会,民警后来到场处理;申请人刚来两三天,做的卤菜和高某相似,其不清楚双方是否积累矛盾;争斗中,申请人曾用拳头打高某的脸部、眼睛以及胸口以上的位置,用刀划伤高某的脖子,用石头扔高某;申请人没有用刀挥砍高某,用刀架在高某脖子上,估计是想吓唬高某,高某也没有躲闪,双方一直推搡,过程中申请人才划伤高某;其没有听到申请人有说“砍死你”之类的话语;高某用拳头挥打申请人的脸部和脖子、胸口附近的位置,用手掐申请人的脖子,用石头扔申请人下身位置;涉案菜刀是不锈钢材质,总长度约30厘米,长方形刀刃,刀刃长约20厘米,其没有看清楚刀柄材质。

  经查,2025年3月9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组织申请人与高某、赵某某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同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传唤高某并进行询问查证。高某称,2025年2月21日17时许,其与其妻子赵某某在竹湖夜市摆摊,对面摊位的人(即申请人)老是看过来,其认为申请人在学其做生意,跟着其卖东西;其跟申请人说不要老是看过来,大家各自卖东西,申请人就很激动,说:“是不是不让看,我就看怎么了,你想怎么样”,还想冲过来打其;其说没想怎么样,后来双方就吵起来;吵架过程中,申请人莫名在他的摊位拿起一把刀,把其顶在摊位的架子上,威胁其要砍死其,然后拿着刀胡乱挥舞;申请人挥舞刀的过程中割伤了其脖子,赵某某一直把其往后拉;申请人砍完其后,又冲过来打了其右眼一拳;后来其不满,拿了一块石头扔过去,但没有扔中申请人,申请人也捡了石头扔回去,砸中其大腿和隔壁摊位的老板;涉案刀具被申请人的妻子拿走了,申请人还一直跑到其摊位挑衅,说其怂了之类的话语,想继续打其,被隔壁摊位的老板拉走了;后来民警到场处理,其到医院治疗;其不认识对方,认为双方发生争吵的原因是生意上的纠纷,且对方在模仿其做生意,抢了其生意;涉案刀具长度约35厘米,不锈钢材质,申请人的妻子拿走了;其曾自行到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结论还是轻微伤。

  2025年3月9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传唤赵某某并进行询问查证。赵某某称,2025年2月21日17时许,其在成人动漫 花东镇竹湖村桥头处自家的凉拌菜摊位坐着,听到其丈夫(即高某)与一男子(即申请人)发生口角,其就劝说高某不要吵架;高某和申请人还是在吵架,两人起身走到摊位之间的小路上,其就上前拉开两人,一直拉着高某;其拉高某的过程中,申请人用手打了其左边肩胛骨的位置,从他的摊位拿出铁质手柄的砍刀砍伤高某;其将高某拉回摊位里,申请人的刀就被其妻子收走了;但申请人仍多次到其一方的摊位里,作出打拳击的姿势,双脚小跳着,后来过来打高某,其就拉着高某往后退;其用手指着申请人说:“你到底要做什么”,申请人仍然在骂高某,还说高某是否怂了之类的话语;后来民警到场,高某随120去治疗;后来高某住院治疗了约十天,其一方曾自行到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仍然为轻微伤;申请人使用的砍刀长约30厘米,宽约10厘米,铁质手柄,被申请人的妻子收走了,公安机关扣押的刀不是申请人使用的刀。

  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2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高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2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赵某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185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本府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听取意见。申请人主要认为,高某一方先动手殴打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多处受伤,申请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被申请人主要认为,综合2025年2月22日对申请人处罚前调查形成的证据,足以查明涉案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对王某某的调查材料及2025年3月9日对高某、赵某某的调查材料,是为证明被申请人对高某、赵某某处罚所认定的事实;2025年2月25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委托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对高某的损伤进行鉴定的原因是刑事案件调查需要,若鉴定结果是轻伤,本案则需转换程序为刑事程序;但是即使是转变为刑事程序也不影响行政案件的办理。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治安调解协议书、到案经过、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查处涉案违法行为的职责。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与高某就摆摊做买卖的问题发生争吵,后来双方冲突加剧,互殴及互扔石头。其间申请人曾在其摊位里拿起菜刀挥舞,在与高某争执过程中划伤高某的脖子。经鉴定,高某的损伤鉴定结果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和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后,决定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收缴涉案刀具,合法有据。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185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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