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366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成人动漫 狮岭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的穗花狮综调责〔2025〕100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花狮综调责〔2025〕100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的房屋起了二十几年,一家十一口生活在这间屋里,只有一屋。因为房屋漏水,拆旧建新。经村委同意可以拆旧建新,希望给申请人建好屋。申请人现在全家人没屋子住,都是租房住。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相关建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属于未按规定进行规划报建的违法建设,被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查处职权,查处过程并无违法。
申请人为某村某社村民,涉事地址为狮岭镇某村某社路东一巷3号,该址原有一层农房,建设于1994年,占地面积约为112平方米。2025年2月10日,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一分队巡查发现申请人在狮岭镇某村某社路东一巷3号拆旧建新框架农房,面积约112平方米,现场为基础状态,现场核查该建筑性质属于村民居住用途住宅,申请人无相关报建审批材料。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补办相关报建手续。2025年4月21日,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一分队再次巡查发现,申请人未办理相关报建审批材料,在狮岭镇某村某社路东一巷3号继续偷建抢建农房,现场为一层封顶状态,涉嫌违法建设。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一分队执法人员依法制发穗花狮综调责〔2025〕100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责令申请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因该址现场无门牌号,故使用周边门牌号附加方位进行描述(即狮岭镇某村某社路东一巷1号后侧地段)以代指该址农房具体位置。
经在花都区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2017年地籍调查图、房地一体第三方确权登记上查阅相关信息,申请人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申请人未办理位于狮岭镇某村某社路东一巷3号建设农房的相关报建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以及《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和《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条:“违法建设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无法实施拆除的情形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在查处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制作、送达执法文书,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进行拍照、录像等,并无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涉违法建设具有相应的查处职权,查处过程并无违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成人动漫 狮岭镇某村某社路东一巷1号后侧地段现场检查。现场笔录载明,上址占地面积约110平方米,在建农房层数为一层;申请人未能提供建设农房的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反映该农房为拆旧建新工程;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向申请人送达穗花狮综调责〔2025〕100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自行拆除整改;因上述旧农房已被拆除,无门牌,执法人员用附近门牌号附加方位表述涉案农房的具体位置。
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照片显示,涉案农房正在建设,层数为一层。穗花狮综调责〔2025〕100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申请人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成人动漫 狮岭镇某村某社东一巷1号后侧地段擅自建设农房。被申请人认为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自行拆除涉案在建农房。2025年4月21日,申请人签收该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5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责令改正通知书〉(穗花狮综调责〔2025〕10004号)的告知函》,载明:“王某某:2025年4月21日,成人动漫 狮岭镇人民政府就成人动漫 狮岭镇某村某社路东一巷1号后侧地段你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的行为向你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花狮综调责〔2025〕10004号),责令你自行拆除未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农房。经研究,本府决定撤销2025年4月21日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穗花狮综调责〔2025〕10004号)。”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该告知函。
案件审查期间,本府依法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曾于2025年2月告知申请人要补办报建手续,后来申请人向村委提交了相关报建申请文件,村委已经同意,但后续报批流程未完成。被申请人意见与答复书一致。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关于撤销〈责令改正通知书〉(穗花狮综调责〔2025〕10004号)的告知函》、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以及《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管理。……”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其辖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
综合在案证据,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农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之规定,涉案建筑已构成违法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自行拆除涉案在建农房,合法有据。但是,被申请人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存在涉案违法行为,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花狮综调责〔2025〕100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鉴于被申请人已主动撤销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申请人经本府释明后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涉案行政行为违法,本府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确认违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花狮综调责〔2025〕100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