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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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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368号

发布日期:2025-10-27 14:29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鲁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3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4379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437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以3600元为条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认定不服。申请人一没有金钱交易证据,二没有和余某发生性行为,只是当晚喝多酒心生爱意。当时申请人口供和被申请人说明了,可去医院调查取证两人没有性交易和性行为,并且申请人当时签的是涉嫌嫖娼和卖淫。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4月12日,被申请人的民警对辖区内成人动漫 新华街某酒店进行日常检查。在检查该酒店8902房间中发现包括申请人鲁某某在内的两名男女形迹可疑,后依法传唤涉嫌卖淫嫖娼的申请人和嫖客余某。经查,作为某酒店8楼KTV员工的申请人于2025年4月12日2时许在KTV302房上班并接待余某,其间申请人与对方约定以3600元的价格到某酒店进行性交易。双方到某酒店8902房后因“喝多了”改而醒后再进行性行为,后被民警查获。对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双方主观上达成以金钱为媒介进行卖淫嫖娼的一致合意,已谈好价钱且已着手实施,仅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申请人已构成卖淫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鲁某某构成卖淫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本案中两名违法行为人虽已达成卖淫嫖娼一致意见,但未完成性交易,属于情节较轻情形,在依法告知其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后,于2025年4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437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成人动漫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城东派出所对申请人、余某涉嫌卖淫嫖娼一案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城东派出所传唤申请人并进行询问查证。申请人称,2025年4月13日6时许,其在成人动漫 新华街迎宾大道某酒店8902房睡觉,被民警叫醒并传唤至办案中心调查;2025年4月12日21时许,其在成人动漫 新华街迎宾大道某酒店8楼KTV公司上班;其工作内容是负责陪客户喝酒、唱歌;其以前在云南的酒吧认识的同事“飘飘”(其不知道“飘飘”真正姓名)介绍其找“叶某某”,“叶某某”在微信上与其沟通好后,其就来上班了;其上班后接到同事“叶某某”的通知,让其到302房陪客人喝酒唱歌;其进入房间后,发现房间里有七八个人,其陪客人喝酒唱歌直至2025年4月13日1时30分许;喝酒的时候,其与余某谈好,约定余某给其3600元,两人到楼上酒店“包夜”、发生性行为;“包夜”的意思是余某给其3600元,其与余某在酒店发生性行为并睡觉至天亮;然后,其与余某就到楼上酒店8902房,但是两人都喝多了,所以就想睡醒后再发生性行为,后来两人就睡着了;案发当晚,其喝了七、八瓶酒;其还没有收到钱;其睡醒时穿着内衣裤子,没有穿外套,余某只穿着内裤。

  2025年4月13日15时17分,被申请人城东派出所对余某第一次询问查证。余某称,2025年4月12日21时许,其和几名同事蔡某某、彭某某、胡某某、程某某、周某某共六人吃完饭后到成人动漫 新华街迎宾大道某酒店KTV唱歌;其间蔡某某找人叫了五名女性进来喝酒;约0时许,其已经喝多了,坐在旁边的女性(即申请人)就把其扶到某酒店KTV旁的某酒店8902房;到房间后,其把自己衣服脱掉后睡觉了;2025年4月13日6时许,警察敲门,其醒后才发现昨晚扶其进房间的申请人还在房间里;其不认识申请人,申请人自称“茜茜”,其没有和申请人发生性行为;其没有和申请人谈过价钱,估计是当晚一起喝酒的同事给钱,可能是蔡某某,但其不知道有无给钱给申请人,不知道给了多少钱;其喝醉了,到房间脱衣服后就睡着了,其醒来后发现申请人睡在其身旁,申请人只穿了内裤,没有穿睡衣。

  2025年4月13日19时30分,被申请人城东派出所对余某第二次询问查证中,余某称,其与申请人喝了很多酒,但进入房间后没有发生性行为,假如其睡醒后没有警察检查,其有概率与申请人发生性行为;其睡醒后没有与申请人发生性行为;其没有与申请人商定价钱,但其知道申请人是有偿陪睡,具体多少钱是由同事商定,且由同事支付金钱;其不知道要支付多少钱的原因是同事安排女性进房间,同事给钱,故其不知道给多少钱;其不知道安排有偿服务的同事的去向。

  根据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说明材料,申请人与余某都正确辨认出对方的具体样貌等信息。另外,申请人与余某对现场照片等进行了指认。

  根据《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在广东省公安厅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服务接口中未有记录,在公安部在逃人员基本信息服务接口中未有记录。

  2025年4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该笔录有民警签名,载明:“经民警向其宣读上述内容,嫌疑人拒绝签名。”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4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5年4月12日6时许在成人动漫 新华街某酒店902房以收取余某3600元为条件与余某发生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民警签名,载明民警向申请人宣读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申请人拒绝签名。

  2025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城东派出所对余某第三次询问查证。余某称,其一方到成人动漫 迎宾大道70号某酒店KTV302房喝酒是由蔡某某订房,当时房间有六名客人,四至五名陪酒女;花都区迎宾大道某酒店8902房由聚喜莱KTV工作人员开房,开好后就让其过去休息,其没有提供证件给工作人员;8902房的陪酒女由订KTV房的人安排过来,其不认识订房人;蔡某某与订房人沟通陪酒女事宜,款项由蔡某某支付;其知道陪酒女出台价格是3600元,出台就是进行性交易。

  2025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城东派出所对蔡某某询问查证。蔡某某称,余某是其同事;2025年4月12日晚,其与余某、胡某某、彭某某、周某某、程某某到聚喜莱KTV唱歌;其在微信找了一个叫“琳某”的人订KTV的房间,“琳某”订了302房;当晚22时许,其一方到包间点完酒水后,“琳某”过来问其一方要不要叫女性陪酒,其一方说要;其一方选了四名女性陪酒,其间其一方一直在房间喝酒;当晚凌晨1时许,余某说有点累,要带女性上房间,其遂和“琳某”说其朋友要带女性上房,相关费用由其结账;当晚余某与陪酒女性到聚喜莱KTV楼上的某酒店902房发生性关系,房间是“琳某”开的;其与另外几个朋友没过多久就各自离开了;陪酒的女性坐台喝酒费用1000元,发生一次性行为2600元(包含1000元坐台费),带走包夜费用3600元(包含1000元坐台费);“琳某”在聚喜莱KTV工作,其于2024年认识她,平时应酬接待都是找她订房,“琳某”曾和其说过可以带走陪酒女性,并说了不同服务的价钱,所以其才知道陪酒的女性有提供卖淫服务;当晚在KTV陪酒的费用以及余某带走陪酒女性的费用由其支付,但当晚其还没有与“琳某”结算,余某第二天就被抓了,账单还没有与“琳某”结算。同日,被申请人组织蔡某某对余某进行辨认,蔡某某能正确辨认出余某。

  行政复议期间,本府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听取意见。申请人称,其没有收取余某3600元嫖资,案发当晚其在KTV和酒店都没有提及3600元嫖资,案发当晚没有人商量3600元嫖资;其只是与余某心生爱慕开房;其在被申请人处录了两份口供,第一份否认了卖淫嫖娼的事实,第二份就是被申请人提交给复议机关的材料;其在2025年4月13日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于2025年4月23日才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后,因组织卖淫刑事案件调查需要,被申请人对蔡某某、余某等人进行调查;本案案发时间是2025年4月13日6时许,地点是某酒店902号房(某某某酒店更名为某某酒店)。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查处涉案违法行为的职责。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与余某合意以有偿的方式发生性行为,但未实际发生性行为、未交付金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考《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认为“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情况属于情节较轻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查明涉案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本案符合上述情节较轻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合法有据。

  另外,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12日6时许在成人动漫 新华街某酒店902房以收取余某3600元为条件与余某发生性关系。但是,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与余某实际于2025年4月12日晚在KTV喝酒,后两人到某酒店902房睡觉,约定次日再发生性行为。2025年4月13日6时许,被申请人城东派出所民警在某酒店902房抓获申请人、余某。对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时间、具体酒店名称错误,本府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在日后工作中应加以注意。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437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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