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384号
申请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花东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的穗公花(花东)不立告字〔2025〕313292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花东)不立告字〔2025〕313292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立案处理。
申请人称:
2025年4月27日申请人亲自去被申请人处报案,称有广州人强拿硬要,占用公共财物,导致申请人一家五口无法出入。三名广州人辱骂、恐吓。申请人的父亲也被他们打伤。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4月28日,申请人亲临被申请人报称其与邻居发生冲突,造成损失,控告其邻居构成寻衅滋事,并现场向被申请人提供照片、报警回执、聊天记录等证据。经调查,申请人邻居于2023年7月9日在成人动漫 花东镇某村某队8巷4号和5号之间的公共巷子修建围墙,导致双方一直以来存在纠纷。申请人称,其邻居在公共区域修建围墙的行为导致其需要在外租住房子,造成经济损失,并且影响其母亲死亡(死因为脓毒血症)和妻子受伤(经过围墙旁道路扭到脚)的因素。因此申请人认为其邻居已构成寻衅滋事,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书证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发现,申请人的报警事项由其邻居修建围墙引起,而其在外租住房子、母亲死亡以及妻子受伤等事实与邻居修建围墙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解决其与邻居关于修建围墙的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其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在询问笔录当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其诉求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同时,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花东)不立告字〔2025〕313292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提交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及报警回执显示,2025年4月28日2时许,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报警。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询问查证。申请人称,其反映邻居寻衅滋事;其邻居江某某一家于2023年7月9日在与其房屋相邻的公用巷子修建围墙,对其一家造成许多影响;2023年12月21日,其曾报警说明前述事项,当时其被指引去法院起诉;2024年1月14日,其报警称邻居和其家人吵架,其曾到派出所做笔录;2024年6月12日,其报警称建围墙有纠纷,实际发生了打架,其曾做笔录说明情况,该案立案处理了;2024年7月27日,其报警称邻居破坏其家门口的阶梯,其曾做笔录说明情况,该案立案处理了;2025年1月12日,其报警称建围墙有纠纷,江某某与其一方吵架时曾恐吓,其曾做笔录说明情况;另外,邻居修建围墙导致其到外面租房,造成经济损失;其妻子经过建围墙的巷子时因路面坑洼崴脚了,去医院治疗了,产生了经济损失;路面坑洼的原因是:2023年7月其装修房屋,其家门装修前在正面,装修时想安装在侧边,但邻居说巷子是他所有,不让其把门安装在侧边,也不让其修路;2024年1月15日,其母亲去世,去世原因是其母亲因修建围墙事项与邻居发生争执,其母亲心烦,其母亲死亡原因是脓毒血症;其妻子崴脚后及其母亲去世后其没有报警的原因是其当时不相信法律;其认为邻居寻衅滋事的原因是其认为邻居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因修建围墙导致其一家产生许多损失及损害;占用、毁损财物就是邻居修建围墙占用了巷子;2025年1月7日,江某某拿铲子想挖其铺设在巷子水管上的砂石到一旁,与其争吵过程中拿剪刀说要捅其弟弟江某钟。询问调查过程中,民警告知申请人,对于前述经济损失,申请人可到法院起诉索赔。
另查,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报警回执、微信聊天记录图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相关图片等证据。报警回执显示,申请人曾于2024年1月14日、2024年6月12日、2024年7月27日报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王某某的儿子是申请人,王某某于2024年1月15日去世,去世原因是脓毒血症。微信聊天记录图片显示转账记录等内容。
2025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花东)不立告字〔2025〕313292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载明申请人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予立案。2025年4月30日,申请人签收前述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案件审查过程中,本府依法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主要认为,涉案围墙不能修建在巷子中、阻挡人员出行;涉案修建围墙纠纷导致申请人的母亲去世;2024年6月,其拆除围墙,邻居殴打申请人的父亲。被申请人意见与答复书一致。
以上事实有受理报警登记表、报警回执、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微信聊天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相关图片、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报案称其被寻衅滋事一案的辖区范围内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调查处理申请人报案事项的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邻居占用巷子修建围墙,邻居在与申请人一方争执中恐吓申请人的弟弟,随意殴打他人,对申请人一家造成损失及损害,构成寻衅滋事。但是,申请人与邻居之间的纠纷因修建围墙而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的邻居存在寻衅滋事行为,申请人租房费用的产生、申请人的妻子崴脚及其母亲去世与其邻居占用巷子修建围墙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申请人民警也多次指引申请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的规定,因涉案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涉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5年4月30日送达给申请人,合法有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花东)不立告字〔2025〕313292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