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393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花东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作出的穗公花(花东)不立告字〔2025〕313553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进行立案受理。
申请人称:
钟某某叫申请人帮她卖鸡,给申请人500元一天。钟某某让申请人垫钱买鸡,每只鸡给申请人0.3元报酬。申请人订了600只鸡后,用申请人的银行卡支付鸡钱,但她不给申请人转账鸡钱,总共欠了申请人4万多元,申请人一共帮她买了2000多只鸡。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5月7日,申请人周某某向花东所报称:“老板答应把欠的钱在50天内全部归还,现在过了20多天一分钱都拿不到,打算拿对方的鸡抵债”。被申请人接报后立即通知申请人所称的老板钟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2025年3月13日许,钟某某与申请人达成生鸡经营协议:钟某某借用申请人的摊位销售生鸡(摊位费由钟某某缴纳)并以500元一天雇佣申请人为工人开展生鸡经营活动。其间钟某某亦有安排工人梁某某与申请人一起进货、运输、售鸡,即双方均有参与且实际开展正常生鸡经营活动。后因经营亏损,钟某某未如期向申请人结算钱款。
另查,2025年4月9日,因上述生鸡经营纠纷,钟某某曾向被申请人报警求助。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电子数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钟某某间仅属于民间经营经济纠纷,申请人所报称内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花东)不立告字〔2025〕313553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请成人动漫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9日18时33分,钟某某向被申请人报案并于当日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经被申请人询问,钟某某称其与申请人因协商卖鸡的费用不成,双方发生争执,其遂报警请求民警协调。另被申请人亦于当日询问申请人,申请人称钟某某叫其帮忙(买)卖鸡,其已先行垫付买鸡的费用约5万多元,但还剩47000元费用钟某某尚未向其结清,其认为钟某某找其卖鸡是骗其,要求钟某某尽快还钱。
2025年5月7日13时许,申请人周某某因钟某某没有按期还钱,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民警接报后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并于当日对钟某某及其员工梁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其中,钟某某陈述其雇用申请人卖鸡,另外约定由申请人负责采购活鸡,并约定按每斤三毛钱的利润支付给申请人。后申请人与梁某某一同采购了三车活鸡并垫付了部分费用以及车、油费等其他费用,其陆续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费用后还剩4万多元未结清。因部分活鸡卖不出去等原因导致亏损,其目前无法按协议书约定的限期内还钱给申请人。梁某某称其根据钟某某的安排与申请人一同采购了约7000斤活鸡用作售卖,卖出一斤额外多给申请人3毛钱,钟某某和申请人均有承担采购的相关费用,售出活鸡的钱由钟某某所得,因卖了一段时间亏钱了,申请人拿不到钱就说其和钟某某一起诈骗其。
另查,钟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与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主要为其与申请人沟通采购活鸡的图片、双方转账的支付记录等内容。《协议书》中载明其与申请人双方存在合作买卖鸡的经济纠纷,约定其想办法在50天内还清申请人4万余元的债务。
2025年5月7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申请人的涉案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遂向申请人作出
穗公花(花东)不立告字〔2025〕313553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依法不予立案,建议申请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该告知书“报案人”一栏处签署有“周某某”以及当天日期。申请人对该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审理期间,本府于2025年7月24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详细陈述了其与钟某某约定帮忙卖鸡和采购活鸡的事宜,认为钟某某在其先行垫付买鸡钱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诈骗其血汗钱,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报警事项进行立案处理,让钟某某还钱,否则就让她去坐牢。本府于2025年7月28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表示其意见与行政复议答复书一致,并无补充意见。
以上事实有报警回执、110警情信息表、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协议书、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现场调查笔录、电话录音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和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报称其被诈骗一案的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调查处理申请人报案事项的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与钟某某因合作买卖活鸡过程中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因双方协商不成,且钟某某没有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遂报警处理,认为钟某某诈骗其,要求被申请人对钟某某进行立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于当日及时进行登记,经调查核实后,认为申请人的报案事项属于因合作经营鸡引发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遂于当日向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并已及时送达给申请人,合法有据。申请人要求钟某某尽快返还其垫付的费用的诉求,建议申请人另行通过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予以主张。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作出的穗公花(花东)不立告字〔2025〕313553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