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495号
申请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某考。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577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577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加重处罚。
申请人称:
2025年4月5日申请人拉了一车砖回来,在自己家门口卸砖。当时侯某考的老婆和两个孙子就在家门口玩耍,申请人在家门口等待卸砖。15点18分,一辆白色车牌为粤A****的车辆突然开过来挡住道路的出入口,从车上下来4个人,其中一人双手挡住自己的脸,另一人用布盖住自己的整张脸。他们下车就冲过来,嘴里不停地挑衅申请人,把申请人的砖推倒,不断地恐吓威胁。对方先动手,还拿砖头跳起来砸了申请人的头,还拿木板恐吓,试图打侯某考的两个孙子和老婆。最小的孙子还没到上幼儿园的年龄。120及警察到现场已经处理。警察走了之后。对方车牌为粤A****的车辆又过来堵住路口。卸砖的车打了很多次110报警让移车,最后还打了市长热线。快到深夜12点了,对方才把车移走。对方上门故意伤害他人,损坏他人财产,拿木板恐吓追赶老人、小孩。警察走了之后对方还用车堵住路口,根本就不把警察法律法规放在眼里。望有关部门还普通老百姓一个公道。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5 年 4 月 5 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接报警称在成人动漫 花东镇某村某队某庄门口有人打架。同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行政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 年 4 月 5 日,侯某新在扫墓后发现侯某考(刘某某家公)雇用的工人正在其哥哥侯某洪摆放竹子的地方卸载砖块,后前去推倒已经摆放好的砖墙。侯某来到现场阻止侯某新。其间,侯某鹏(侯某新儿子)用手掐侯某来脖子,侯某新亦有捡起长条形木板跑到刘某某儿子前威胁其人身安全的行为。随后,双方再次扭打在一起,侯某来使用砖头拍打侯某鹏头部倒地后,侯某新亦使用砖块拍打侯某来头部。最终双方被劝架人员分开。后来侯某成到场,询问其哥哥侯某来伤情后,伙同其大哥侯某超、二哥侯某来使用铁棍殴打侯某新、侯某洪、侯某鹏、侯某杰四人。案发当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侯某新、侯某洪、侯某鹏、侯某杰以及侯某来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侯某来、侯某洪、侯某鹏、侯某杰构成轻微伤,侯某新构成轻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和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认定侯某新实施威胁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之规定,对第三人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后,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577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成人动漫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5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在办理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现第三人侯某新涉嫌恐吓申请人的儿子侯某炀(2023年1月1日出生),次日决定立案调查。另查,侯某炀的父亲是侯某来。
2025年4月5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对侯某鹏询问查证。侯某鹏称,2025年4月5日15时许,其与父亲侯某新、大伯侯某洪、堂弟侯某杰扫墓后到侯某洪家成人动漫 某村某队某庄门口找邻居理论在公用过道摆放装修所用的砖头的问题;邻居将侯某洪装修所用的竹子移开,用车拉砖头过来后把砖头放在竹子旁;其一方到场后,侯某新推倒对方卸下来的砖头,对方身穿棕色短袖的男子(即侯某来)将侯某新推倒在竹子上;其见状推开侯某来,侯某来继续推侯某新,其用手掐侯某来的脖子,拉扯过程中侯某来拿砖头打其;其夺走砖头后,侯某新与侯某来有拉扯行为,其间侯某新拿了一块木板想吓唬对方,侯某来推侯某新并用手掐其脖子,且拿砖头打其头部;其与侯某来抱在一起,摔倒在地上;其被在场人员拉起来后,侯某来叫来另外两名男子(该两名男子是侯某来的兄弟,一名男子身材高瘦,一名男子身材中等);身材中等的男子到场后冲过来推倒侯某新,侯某来和身材高瘦的男子拿着铁棍打其本人、侯某新、侯某洪、侯某杰,其间其曾从后面抱住身材高瘦的男子,阻止该男子打侯某新,对方一名女子将其推开,致使其倒地,随后其一方就被对方三名男子追打,直至现场人员将对方拉开,后来民警到场处理;其当时身穿白色外套、黑色长裤,侯某杰身穿黑色外套、黑色裤子、头戴蓝色帽子,侯某新身穿黑色外套、内穿白色短袖、牛仔裤,侯某洪身穿灰色外套、牛仔裤、有点秃顶。
2025年4月5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对侯某来查证询问。侯某来称,2025年4月5日15时许,其让他人载了一车的砖头到成人动漫 花东镇某村某队某庄后卸砖;邻居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阻止其卸砖,用手推倒摆放好的砖头,其上前阻拦对方并与对方发生争吵;后另一名男子上前与其发生拉扯,其在身旁拿了一块砖头警告对方;黑色上衣的男子再次上前想推倒砖头,其便拿砖头推开对方;另一名男子上前与其扭抱在一起,其手持砖头并用手箍着对方头部,后其感觉身后有人拉扯其,其便失重拽着对方一起倒地,手上的砖头也掉落;倒地后,其还是用手箍着对方头部约十几秒,其间感觉头部被人用砖头打了一下,随后双方分开;起身后,其发现自己头部流血,故在一旁检查伤势;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拿着木板冲向其儿子侯某炀并扬言要打死侯某炀,其见状便对对方说:“你敢打死我儿子,我要你全家陪葬”;对方没有动手,双方各自站在一旁,其让母亲带侯某炀回家;其弟弟侯某成回来后看见其身上有血,便询问原因,其告诉侯某成原因后,侯某成冲上去推倒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并动手打了对方;其在旁边拿了两根水管上前打黑色上衣的那字,后打了对方另外三名男子。
2025年4月6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讯问侯某来。侯某来称,案发时推倒卸下的砖头的人是侯某新,侯某新曾拿着木板跑向侯某炀,扬言要打死侯某炀。侯某来陈述的其他内容基本与2025年4月5日询问查证时陈述的内容一致。
另查,被申请人曾组织侯某来辨认侯某鹏、侯某新,侯某来能辨认出侯某鹏、侯某新。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于2025年4月5日对案发现场进行检查和搜查,起获一块冲突时当事人使用的木板、两块砖头、三条钢管,后对前述物品进行扣押。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案发时,一名身穿黑色外套、内穿白色上衣的男性(即侯某新)推倒几块砖头,一名身穿棕色短袖上衣、黑色长裤的男性(即侯某来)到场阻止侯某新,侯某新倒向摆放在地的竹子。一名身穿白色长袖、黑色长裤、使用围巾遮盖半脸的男性(即侯某鹏)见状上前推了一下侯某来,侯某来连同侯某新往后倒。后侯某来与侯某鹏及一名头戴蓝色帽子、身穿黑色长袖、黑色裤子的男性(即侯某杰)等人发生争吵,侯某新仍上前推倒几块砖块,侯某来抱开侯某新,阻止侯某新推倒砖块。后侯某来与侯某新、侯某鹏再次发生肢体冲突,侯某来用左手箍着侯某新的脖子,侯某鹏用右手掐着侯某来脖子,左手握着侯某来右手手臂。三个人僵持了一会,后侯某来右手拿了一块砖块,并用左手掐侯某新的脖子。侯某新挣脱后仍想上前推倒砖块,但被侯某来阻拦。后侯某鹏夺过侯某来手持的砖块并摔打在竹子上,双方仍发生推搡。后侯某新跑到一旁拿起一块木板,右手举起木板后用左手指着站在一旁的老年女性及一名小孩(即侯某炀),并冲向该老年女性及侯某炀。后侯某来与侯某新再次发生争吵,侯某新跑到卸砖的地方推倒几块砖块。侯某来上前想阻止侯某新,但被侯某鹏阻拦。后侯某来双手掐着侯某鹏的脖子,两人倒在竹子上。两人起来后,侯某来、侯某新、侯某鹏、侯某杰及一名身穿灰色上衣、蓝色长裤的男子发生拉扯。其间,侯某鹏用手掐着侯某来的脖子,侯某来拿起一块砖头挥向侯某鹏头部,两人拉扯过程中倒地,侯某新也随之倒地。侯某新倒地后,曾分别用右手和左手捡起地上的物件扔向侯某来的头部。后来侯某鹏被周围的人拉起,侯某来也站起来,双方分开。一会后,一名身穿白色短袖上衣、黑色长裤的男子到场冲向侯某新,并推倒侯某新,侯某来手持棍状物件不断打侯某新,另一名到场的身穿白色(有印花)、拖鞋的男子也手持棍状物件不断打侯某新。后来前述身穿白色短袖上衣、黑色长裤的男子及另一名手持棍状物件的男子、侯某来共三人不断殴打侯某新一方的四人。
202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在花都区人民医院对侯某新询问查证。侯某新称,事发时其一方发现对方在公共过道里卸砖,其认为对方这种行为是不想让其哥哥侯某洪进行外墙装修,其遂上前阻止对方卸砖;其将对方的砖头推倒,后侯某来跑过来不让其推倒砖块,两人互相拉扯、抱摔倒地;其起来后拿了一块板砖砸侯某来头部,后来一直跟侯某来推搡;后侯某来叫来两个兄弟(一个身材高瘦、身穿白衣,另一名身材强壮),对方三人各拿一根铁棍追打其一方四人,其一方没有还手;冲突期间,其曾拿一块木板吓唬侯某来的儿子。
2025年5月14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传唤侯某鹏并对其询问查证。侯某鹏所述内容与上述2025年4月5日询问查证的内容基本一致,还称侯某新曾拿一块木板吓唬对方小孩。同日,被申请人传唤侯某新并对其询问查证。侯某新称,冲突期间,其没有拿砖头打侯某来头部,倒地后也没有拿砖头;其曾拿一块木板,但没有用木板伤人,也没有恐吓他人;事发当日其身穿黑色长袖外套、牛仔裤;其陈述的内容与2025年4月15日陈述的内容不一致的原因是当时其受伤,在医院做完手术后感觉头晕。
2025年5月15日,被申请人花东派出所再次对侯某新询问查证。侯某新称,案发时,其倒地时曾被侯某来的姐夫捆着脖子,没有拿砖头的动作;其拿着木板找对方小孩的原因是小孩打了侯某鹏,其想拿木板拦住小孩和大人,不让他们走。
根据《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侯某新身份证在广东省公安厅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服务接口中未有记录,在公安部在逃人员基本信息服务接口中未有记录。
2025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侯某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侯某新在该告知笔录中签字、捺印,载明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57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侯某新于2025年4月5日15时许在成人动漫 花东镇某庄与侯某来发生冲突时拿起木板恐吓侯某来的儿子侯某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新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审查过程中,本府依法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意见基本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一致。被申请人意见与答复书一致。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指认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视听资料、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查处涉案违法行为的职责。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侯某新与侯某来就在公共过道摆放砖块及竹子的问题发生肢体冲突。其间侯某新曾拿起木板冲向侯某来与申请人的儿子侯某炀,恐吓侯某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侯某新上述违法行为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后,决定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侯某新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据。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5776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