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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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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496号

发布日期:2025-10-27 16:29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陆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653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部分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6535号行政处罚决定,更改追缴赌资数额为7322元。

  申请人称:

  支付宝账单中有一笔1905元的支出款项没有算入赌资。微信转账中有一笔3400元的转账,该款项是工资。实际赌资是7322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5月29日22时许,被申请人合益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花都区狮岭镇某村某公寓505房有群众赌博,遂将现场3人带回调查。经查实,2025年5月起,申请人陆某某(男,22岁,南宁市人)通过同案人陆某成代向商家投注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经核查申请人与同案人间的流水,两人均供述:申请人通过上述赌博活动非法获利12627元,申请人对其赌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电子数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结合申请人个人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以及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之规定,在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追缴赌资1262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同日送达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653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成人动漫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29日22时许,被申请人合益派出所民警在成人动漫 狮岭镇某村某公寓505房抓获涉嫌赌博的申请人、陆某成等人,次日依法立案并传唤申请人接受调查。

  经被申请人合益派出所询问,申请人承认其于2025年5月期间,以通过向同案人陆某成转账下注买六合彩的方式参与网络赌博;具体玩法为共有1到49个号码,分别为十二个生肖,每个生肖四个号码,还有另外一个是当年的生肖;这四十九个号码里有一个中奖号码,即为特码;参赌人员可以任意挑选多个号码下注,赔率是一赔四十七;申请人一般选取十来个号码,每个号码下注5元至15元左右,一次下注大概在一两百元;选取好号码后其发给陆某成代为下注,陆某成不收取手续费及返点、抽水;申请人参与赌博事先不转账给陆某成,赌博输了才将下注的钱转账给陆某成,赌博赢了则陆某成向申请人转账其获利款项。

  2025年5月30日,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流水进行核查,申请人通过勾选指认微信转账记录的方式承认经由上述赌博活动非法获利12627元,向陆某成微信转账3478元。陆某成也通过勾选指认微信转账记录的方式承认向申请人转账12627元。

  另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申请人身份证在广东省公安厅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服务接口中未查询到记录,在公安部在逃人员基本信息服务接口中也未查询到记录。

  2025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其于2025年5月期间,在成人动漫 狮岭镇某社某公馆505房以买六合彩的方式参与网络赌博,被申请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追缴赌资12627元。申请人签收上述告知笔录并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据此,被申请人分别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6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穗公花(合益)缴字〔2025〕312316号《收缴物品清单》,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追缴赌资12627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同日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上签名、捺印确认。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向本府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一方向对方(名称备注:“A_****** 欠1500”)转账3400元并称:“发工资了”,对方语音回复:“谢谢老板,谢谢,谢谢老板”,该笔转账记录无备注。支付宝转账截图显示,一方于2025年5月20日20时21分向对方转账200元,于2025年5月20日22时13分向对方(名称备注:“馨某。”)分别转账1505元、200元,该三笔转账记录皆无备注。

  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本府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申请人主要表示,涉案微信转账中有一笔3400元的收款记录,该3400元是陆某成支付给申请人的作为汽车司机的工资以及汽车加油费用、房屋租赁费用;其通过支付宝软件向陆某成转账了三笔款项,两笔各200元,一笔1505元,都是赌资。被申请人意见与答复书一致。

  听取意见过程中,本府告知申请人限期提交其主张3400元是陆某成支付给申请人的作为汽车司机的工资以及汽车加油费用、房屋租赁费用的相关证据,但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同时,本府还告知申请人提交通过支付宝软件向陆某成转账三笔款项(两笔各200元,一笔1505元)属于赌资的证据,申请人未向本府提交。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权利义务告知书、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向本府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存在参与赌博的行为,个人获利达126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和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申请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目的、方式、情节等因素以及申请人个人获利达12627元的情况,认为本案属情节严重,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追缴赌资1262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认定的赌资未包含支付宝转账的三笔款项共1905元的主张,申请人主张该款项为赌资,并提交了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但是聊天记录未提及“六合彩投注”等内容,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款项实际用于赌博,故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提出涉案微信转账中的3400元款项不应认定为赌资的主张,关于微信转账3400元款项的争议,被申请人提交的转账记录中,申请人及同案人陆家成明确打钩签字认可该3400元系用于赌博的资金,复议阶段,申请人主张该款项为工资,同时提供了该3400元转账前“发工资了”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明,但其在接受被申请人询问时,并未提及其与陆某成存在雇佣或其他劳动关系,也未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证明等其他证据推翻自身在先供述,单凭“发工资了”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实该3400元属于工资支付。同时,本府告知申请人限期提供其主张的3400元是申请人作为汽车司机的工资以及汽车加油费用、房屋租赁费用的相关证据,但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故本府对申请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5〕31653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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