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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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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523号

发布日期:2025-10-27 17:41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的穗公花(新东)不罚决字〔2025〕31032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处罚田某某。

  申请人称:

  2025年1月18日,申请人到马某某的店铺拿工钱,包工头和老板马某某吵架动手,申请人怕他们把事情搞严重,遂拍视频作证据。结果马某某的马仔田某某骂申请人。申请人见状打电话报警,他看到申请人报警就脱衣服并丢到旁边,冲过来把申请人推倒。后警察到场,把人员带到新东派出所。大概一个小时警察才录口供。民警说骂人不犯法,申请人要求民警验伤,民警当时拒绝。后申请人多次要求,对方说让申请人自行去医院验伤检查。派出所法医出了轻微伤鉴定书。派出所拖了两个多月,一直不理。后来申请人投诉到12345,被申请人才说调解。调解的时候被申请人又把第三方录的口供藏起来,说双方打架,双方自行解决。后申请人投诉至广东省公安厅,写信后被申请人才立案。后来被申请人说要第三方重新录口供,派出所后处理。一个月后申请人打电话才知道,2025年6月18日,申请人去派出所才拿到不予处罚决定书。现申请人不服不予处罚决定,申请人被人骂,被人打致轻微伤,当事人一点处罚都没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罚田某某骂人、打人事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取证,作出决定正确

  2025年1月18日,申请人黄某某(男,46岁,湖南省人)报称:在花都区某路某号某店门前被第三人田某某(男,某店员工)殴打。经调查,2025年1月18日晚,申请人与其老板谭某某因追讨被拖欠工程钱款问题到某店与第三人及某店老板马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申请人称其在阻止第三人离开现场时对方将其推倒致伤。但第三人并不承认有推打申请人且称:其欲离开现场时被对方阻拦,对方是在阻拦过程中自身失去重心而倒地。经法医鉴定申请人伤情为轻微伤。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伤情鉴定、案发视频等在案证据均无法认定第三人有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对第三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认定没有证据证实第三人有殴打他人的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第三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上述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新东)不罚决字〔2025〕31032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请成人动漫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1月18日,申请人报称被他人故意伤害,被申请人新东派出所次日决定受理调查。2025年5月9日,被申请人新东派出所作出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已对上述报警事项立案调查。

  2025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新东派出所对申请人询问查证。申请人称,2025年1月18日9时许,其与案外人何某某到成人动漫 某路某号商铺找“谭老板”(即谭某某)讨要工资,谭某某告知其要等上家“马老板”(即马某某)还钱、17时左右才能发工资,双方一直在上址等到20时许;一会儿后,马某某和一名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即第三人田某某)到上址后与谭某某争吵、发生肢体冲突;田某某看到其在拍摄视频后就辱骂其,后其报警处理;等待民警到场时,田某某想要离开,其阻拦田某某离开;田某某脱掉外套、扔到一边,推倒其;其摔倒在地,撞到头部、腿部,田某某还压在其身上。

  2025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新东派出所询问查证案外人何某某。何某某称,事发时其与申请人、谭某某找马某某讨要工钱,后来双方发生争吵;对方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即田某某)曾指责申请人,问申请人为什么拍摄视频;田某某想要离开,申请人阻拦,要求对方道歉,但田某某不愿意;申请人和田某某争论过程中碰到一起,后来两人一起倒地。

  2025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田某某询问查证。田某某称,事发时,其与马某某到成人动漫 花城街道某路某号某店处理工程款问题;到场后,马某某和对方包工头争吵,其也与对方装修工人对骂;一会后,其要上厕所,对方装修工人(即申请人)用身体阻拦其,张开双臂拦着、身体顶着其,其一直往后退,申请人就说其殴打他;后申请人失去重心,倒在地上并把其拉到地上,其手撑地导致受伤;申请人事发时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长裤。

  2025年1月19日,被申请人新东派出所对案外人谭某某询问查证。谭某某称,2025年1月18日20时许,其与两名工人(即申请人和何某某)到成人动漫 花城街某路某号某店门口找马某某讨要工程款,后马某某与其发生争吵、推搡;申请人和何某某见状报警处理,后来申请人与对方工人(即田某某)发生争吵,田某某想离开,申请人阻拦;申请人与田某某纠缠时,田某某用东西顶申请人,申请人就倒下了,后来警察到场处理;事发时申请人身穿黑色夹克、蓝色牛仔裤,田某某身穿红色上衣、蓝色裤子。

  2025年1月19日,被申请人新东派出所询问查证马某某。马某某称,事发时其与田某某到场处理工程款问题;其与谭某某对骂,并抓住谭某某的衣服,对方两名工人(即申请人和何某某)说打人了并用手机拍视频;后来对方一名工人(即申请人)阻拦田某某,田某某说要上厕所,申请人说田某某要跑路,一直张开双手拦着田某某;申请人用脚绊倒田某某,且假装跌倒在地,自己用力把头撞击地面,在地上叫;田某某的右手在被绊倒时擦伤。

  2025年1月19日,经被申请人新东派出所委托,广东省成人动漫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该中心同日出具鉴定文书,认定申请人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右颞顶部挫伤,其属于轻微伤。另查,2025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上述轻微伤鉴定结果,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田某某。

  2025年2月16日,被申请人新东派出所经审批后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

  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新东派出所询问查证何某某。何某某称,事发时红衣男子(即田某某)骂了申请人,申请人要求田某某道歉,但田某某不愿意并要离开;申请人阻拦田某某离开,田某某硬要离开,推了一下申请人,申请人随即失去重心拉着田某某倒下。

  2025年5月21日,被申请人新东派出所传唤田某某并对其询问查证,田某某所述内容与2025年1月18日询问查证时所述内容基本一致。田某某补充说明事发时申请人后脑勺往后倒地,把其拉倒在地,其是面朝地倒下;当时其身穿红色外套,内穿灰色长袖T恤,下穿灰色长裤。

  另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视频未记录申请人与田某某倒地的全过程,记录了申请人、田某某倒地后的情况。

  再查,被申请人新东派出所曾组织申请人、何某某辨认违法嫌疑人,申请人、何某某能辨认出田某某。申请人、田某某对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

  2025年5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新东)不罚决字〔2025〕31032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田某某于2025年1月18日20时50许在成人动漫 花城街道某路某号某店门口与申请人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后双方倒地。经鉴定,申请人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田某某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审查过程中,本府依法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意见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基本一致。被申请人意见与答复书一致。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照片指认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辨认笔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报警事项属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查处职责。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何某某、谭某某一方与马某某、田某某一方就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后申请人与田某某发生肢体接触并倒地。经鉴定,申请人损伤鉴定结果为轻微伤。申请人、何某某、谭某某一方与马某某、田某某一方就申请人受伤的原因陈述不一。被申请人提交的视频也未记录申请人所述被田某某推倒的过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和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对田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合法有据。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鉴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但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新东派出所于2025年1月18日接到申请人报警事项,次日决定受理调查,于2025年2月16日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于2025年5月9日作出立案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上述规定。同时,申请人主张其于2025年6月18日签收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抄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给申请人。鉴于涉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已据此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本府对于上述超期问题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应加以注意,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受案告知、调查、送达工作,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新东)行罚决字〔2025〕31032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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