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573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的穗公花(合益)不罚决字〔2025〕31041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合益)不罚决字〔2025〕31041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案件并对吴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6月30日通过当场提出申请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事实和理由如下:
申请人女儿叶某16岁被25岁吴某某打致轻微伤并拘留处理,其出来后,通过微信给申请人发恐吓人身安全微信信息“你准备好后事”,其扬言要杀死申请人女儿。申请人于2025年5月30日22点到花都区合益派出所报案并将与对方微信记录截图打印资料交该经办人,当时要求报警回执才给,当时也没有做笔录,经110协调于6月2月通知申请人补做笔录(笔录记录因害怕其实施报复,女儿及部分家长已经不敢在常住所居住,严重影响女儿及家人身心健康)。七天过后,于10日仍未见派出所进行立案通知,经110投诉后,派出所又通知申请人11日重新做笔录(因害怕其实施报复,女儿及部分家长已经不敢在常住所居住,严重影响女儿及家人身心健康,这部分笔录被删除无记录,因当时民警告知笔录跟2号相同的,申请人亦无细看就签名),并同时给予立案通知书。至6月18日晚,该办案江警官通知申请人说该所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仍说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要求申请人到所领取该通知书。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方因打申请人女儿拘留出来后发恐吓人身安全微信信息“你准备好后事”,因害怕其实施报复,女儿及部分家长已经不敢在常住所居住,严重影响女儿及家人身心健康,但该所仍不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进行行政处罚,现要求重新审查,严格按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并核查该办案流程是否合法合规,并对相关行政不作为经办民警做相应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6月11日17时许,申请人报警称,于2025年5月29日凌晨被吴某某(本案第三人)通过微信发送信息威胁其女儿人身安全。被申请人合益派出所于当日行政立案,并于次日传唤第三人到案调查。经调查,第三人于2025年5月18日因殴打申请人女儿被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后发现申请人女儿通过吴某获取其含有身份信息的证件照片。5月27日,申请人通过微信联系第三人,要求第三人赔偿其女儿医疗费用等损失。第三人回复“你准备好后事吧”“你女儿做了什么你自己去问她”。申请人询问第三人“几个意思?吓到我好害怕”。第三人接着回复:“对啊,跟警方沟通的事啊”“你放心,我不是那种人,现在都是讲法律的时代”。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被申请人认为虽然第三人对申请人说的“后事”按照一般社会观念一般认定为“身后事”,但第三人在申请人询问其什么意思的情况下,向申请人作出了“对啊,跟警方沟通的事啊”等解释,其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合益)不罚决字〔2025〕31041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处置适当。请成人动漫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18日,第三人吴某某因殴打申请人女儿,被被申请人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7日,申请人通过微信联系吴某某,要求吴某某赔偿其女儿医药费等损失。吴某某回复:“你准备好后事吧”“你女儿做了什么你自己去问她”。申请人回复:“你的后事要让你姐准备好就是啦,赔偿如何。”吴某某回复:“赔偿是另一码事。”“会给你的。”申请人回复:“有事直说”。后吴某某将吴某偷拍其证件信息情况的聊天截图发给申请人,并指出:“偷窃我信息这件事。”申请人询问吴某某:“几个意思?吓到我好害怕。”吴某某接着回复:“对啊,跟警方沟通的事啊。”“你放心,我不是那种人,现在都是讲法律的时代。”
2025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合益派出所对吴某某询问查证。吴某某称,其是申请人女儿叶某的前男友;2025年5月25日,其发现小车里面的证件有被翻动的痕迹,发现是吴某将放在车上的证件身份信息拍照发给了叶某,2025年5月30日,其因害怕叶某将其信息泄露,遂打电话报警。
2025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合益派出所对吴某询问查证。吴某称,其与吴某某合伙开某某清吧;2025年5月18日上午10时许,叶某跟其女朋友说想要吴某某的身份信息去法院起诉;中午12时许,叶某通过微信告诉其吴某某在他的车里,然后其到花都区狮岭镇某某街道永发公寓8楼某某清吧办公室拿吴某某的车钥匙,后到吴某某车里把吴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叶某在某某清吧签订的合同通过微信发给叶某;其帮助叶某的原因是之前叶某和吴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后来发生矛盾分手,叶某想要吴某某的身份信息去法院起诉吴某某;叶某叫其帮忙没有给其好处费。
2025年6月2日,被申请人合益派出所对申请人询问查证。申请人称,其来反映吴某某恐吓其,说让其准备后事;2025年5月17日,其女儿被吴某某殴打,报警后吴某某被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2025年5月23日,其发女儿的赔偿清单给吴某某,共计44339.82元人民币,吴某某当时没有理其;2025年5月29日凌晨,吴某某给其发了两句话“你准备好后事吧”“你女儿做了什么你自己去问她”;其认为吴某某发的“你准备好后事吧”的意思是想杀其女儿,让其准备身后事,之前吴某某在大庭广众之下说要杀其女儿;其认为吴某某发的“你女儿做了什么你自己去问她”的意思是指其女儿偷拍吴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偷窃吴某某信息这件事;其补充说明,其和其女儿的人身受到了威胁,现在日常生活受到很大困扰,其要求根据《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立案,追究吴某某法律责任。
2025年6月11日,申请人报警称,于2025年5月29日凌晨被第三人吴某某通过微信发送了一句“你准备好后事吧”给申请人威胁其女儿人身安全。被申请人合益派出所于当日立案。
2025年6月11日17时38分,被申请人合益派出所对申请人询问查证。申请人称,2025年5月29日凌晨,其被吴某某发微信威胁人身安全;其把女儿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后续的一切费用共计44339.82元的清单发给吴某某,后吴某某通过微信给其发“你准备好后事”的话;其认为吴某某的意思是想要杀其女儿,让其准备其女儿的身后事。
2025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合益派出所对吴某某询问查证。吴某某称,2025年5月17日22时许,其在广东省成人动漫 狮岭镇某某经济社东X巷X号桃林岛与叶某吵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其在被拘留期间,叶某叫吴某将其个人证件拍照发给叶某;其在知道其身份信息泄露后,对于申请人发的住院费用等赔偿金额并没有理会,同时让申请人协商处理其信息泄露的事情;对于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你准备好后事吧”,其意思是通知申请人来跟其处理身份信息被偷拍这件事,当时还让申请人去问申请人女儿做了什么事情;在申请人让其有事直说后,其向申请人发了吴某偷拍其证件信息情况的聊天截图,说明申请人女儿偷拍其信息的事情。
2025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合益)不罚决字〔2025〕31041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5年5月29日凌晨吴某某在成人动漫 狮岭镇某某经济社东X巷X号通过手机微信发送一句“你准备好后事吧”给申请人不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吴某某在该决定书上签字、捺印。被申请人合益派出所民警于当日将该决定书电话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本府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听取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意见与申请书、答复书内容基本一致。另,经向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于2025年5月30日到被申请人合益派出所报案。
以上事实有行政立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聊天记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报警事项属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查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之规定,本案中,第三人虽向申请人发送了“你准备好后事吧”的微信信息,但从双方后续微信沟通的情况来看,第三人威胁申请人及其女儿人身安全的主观意图并不明显,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恐吓行为,被申请人查明前述案件事实后,认为本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对吴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合法有据。
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2.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5月30日到被申请人合益派出所报警,于6月2日补做笔录,但其称于6月10日仍未见立案通知,经110投诉后被申请人合益派出所通知其6月11日重新做笔录并于当日给其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从申请人报警至被申请人进行立案,已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之规定,被申请人将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告知申请人,未通过法定方式送达。鉴于涉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已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府对于上述超期、文书送达问题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应加以注意,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受案和文书送达工作,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合益)不罚决字〔2025〕31041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