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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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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586号

发布日期:2025-10-27 11:24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44011415077689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花都区新雅街道X264线镜湖大道口道路狭窄,上班高峰期间,出行人员众多,有行人、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申请人为了行人的安全才采取逆向行驶行为,该处执法部门装的摄像仪是为罚款而罚的行为,得知多人在该处受到处罚,希望复议机关督促有关部门整改,方便广大群众出行方便,并衷心感谢!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调取查看2025年5月4日8时33分许的违法监控录像与照片截图,一辆悬挂号牌为粤AXXXX68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通过花都区新雅街道X264线镜湖大道路口(北往南)时,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该车驾驶员也是复议申请人赵某某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花都大队违法处理中心处理粤AXXXX68小型新能源汽车的交通违法,被申请人认定赵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被申请人答复如下:

  申请人反映当时的道路狭窄,出行人员较多,为了行人的安全才采取的逆行行驶。

  经翻查当时监控视频,电动自行车一直在涉事粤AXXXX68小型新能源汽车前方行驶,不存在紧急避让的情况,申请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通行顺序依次通行,不应当在通过路口处实施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超越前车。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编号为440114150776891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4日8时33分许,一辆悬挂号牌为粤AXXXX68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通过花都区新雅街道X264线镜湖大道路口(北往南)时,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

  2025年6月2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中心处理粤AXXXX68小型新能源汽车的交通违法,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向申请人开具编号为44011415077689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驾驶证记3分。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涉案路段为双向单车道,车道分割线为黄色实线,路口标志标线清晰,道路通行状况正常。涉案车辆在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绿灯时,由北往南驶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电子监控截图、申请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实施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本案中,涉案路段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清晰,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有拍摄的视频为证,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另,案发时一电动自行车在涉事粤AXXXX68小型新能源汽车前方行驶,不存在紧急避让的情况,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通行顺序依次通行,不应当在通过路口处超越前车,逆向行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故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44011415077689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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