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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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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620号

发布日期:2025-10-27 11:35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成人动漫 炭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3日作出的《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3日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一户一宅”回复处理,要求先审批申请人“一户一宅”走流程,因为申请人放弃继承父亲任某2名下三宗宅基地才符合申请资格,可能造成财产权利损失,导致两头空。申请人放弃继承后会产生风险和后果,对申请人无法保障该有的法律权益,申请人要求先建房后办证时再去办理放弃继承承诺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于2025年3月通过10号工作室向被申请人反映有关问题,其中包括:申请人申请宅基地建房一直没有结果,村委不配合。就上述问题,被申请人指引申请人进行查册并向申请人解释宅基地查册结果,后被申请人应申请人的要求,于2025年7月3日根据宅基地查册结果作出了涉案《告知书》,并于2025年7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

  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内容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花都区农村宅基地及住宅审批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一户一宅的核定标准。(一)“一户”的认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户”: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户”是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进行认定,“一户”的判定除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外,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本着公平公正、既不多占也不遗漏的原则把握。家庭成员主要是指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涉及户内调剂的可适当延伸至祖父及孙辈考虑,涉及共名宅基地的延伸至共名人员相应家庭成员。特殊情况的本着上述原则研究解决。(二)“一户一宅”的核定。“一户一宅”的核定即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合法登记在册的宅基地及经调查属实的未经审批农房的总数量,在户内统筹调节后达“一户一宅”作为核定依据,即只要户内建房资格数大于等于实际拥有房屋数量,可视为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具体认定过程为:村民自行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村委审核出具意见,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明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以户籍为单位)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的宅基地,“户”通常以公安户籍登记的独立家庭为单位认定。“一宅”是指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通过拆分、虚假分户等方式获取多宅。经镇规资部门在《花都区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父亲任某2(已故)名下合法登记在册的宅基地及经调查属实的未经审批农房总数量为三宗,该三宗宅基地未明确继承分配或退还集体,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已实际享有宅基地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目前申请人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宅基地应当先以户为单位向水口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申请经水口村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再报被申请人审核批准,现申请人没有经过相应的宅基地申请流程即要求被申请人审批其“一户一宅”流程,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先让其建房后办证时去办理放弃继承承诺书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称其申请宅基地建房一直没有结果,村委不配合。

  2025年4月7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炭步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作出《炭步镇农村宅基地权属核查情况表》,载明申请人的妻子、儿子均无已确权宅基地登记情况,申请人的父亲任某2(已故)有3宗宅基地。

  2025年7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有:经我镇规资部门在《花都区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核查,您父亲任某2(已故)名下合法登记在册的宅基地及经调查属实的未经审批农房的总数量为3宗。因您父亲任某2名下三宗宅基地未明确继承分配或退还集体,现您户暂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5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该《告知书》。

  另查,2024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处理意见书》,就申请人提出的宅基地建房问题答复称:一、关于申请宅基地建房的问题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申请宅基地建房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须符合“一户一宅”;三是申请建房的位置的用地性质须符合相关规划及土地利用现状。申请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流程: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符合条件→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将有关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村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再由镇街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如果你符合申请条件,可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我镇农业农村办会积极跟进相关事项,如有疑问可联系镇农业农村办020-86843254。二、关于你反映无法分户的问题 根据广州市户口业务申办须知相关规定,办理分户的条件为:(一)在村有两处或以上宅基地房屋,且所有房屋均取得宅基地证及正式门牌,持证人为本人(或者为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从户内将直系亲属户口迁移到另一正式门牌内(注:该新入户地址必须未有人在此入户)。(二)商品房房屋所有权重新分配的,房屋所有人可分别在该房屋立户。(三)在村有宅基地(需取得宅基地证及正式门牌)同时在城镇有商品房的(需有房屋所有权),可自主选择一处立户。

  案件审查期间,本府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的意见与其提交的答复书内容基本一致。申请人称,申请人现在村有一地块,申请人在该地块上种有果树,因未能办理手续不能建房,申请人曾向村委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但村委不同意申请人的建房申请,也没有组织召开相关村民代表大会对申请人提出事项进行表决;申请人有四兄弟姐妹,对父亲遗产继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其兄弟姐妹亦不同意申请人在父亲名下宅基地上房屋内居住;申请人一家入户在其父亲宅基地上房屋,因父亲去世无法办理分户,申请人的兄弟入户在其父亲另一宅基地上房屋。

  以上事实有《炭步镇农村宅基地权属核查情况表》《告知书》《处理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对宅基地审批事项具有处理和答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及花府办规〔2021〕2号《关于印发花都区农村宅基地及住宅审批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宅基地的退出转让,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重建住房的管理(以下简称村民建房)。……三、一户一宅的核定标准……(二)‘一户一宅’的核定。‘一户一宅’的核定即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合法登记在册的宅基地及经调查属实的未经审批农房的总数量,在户内统筹调节后达‘一户一宅’作为核定依据,即只要户内建房资格数大于等于实际拥有房屋数量,可视为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内容,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的父亲名下有三宗宅基地,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明确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分配问题,被申请人基于此认定申请人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3日作出的《告知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3日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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