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647号
周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的穗公花(城东)不立字〔2025〕31044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7月16日收到你线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经审查:你提交的穗公花(城东)不立字〔2025〕31044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载明:“周某某:你(单位)于2025年6月11日提出控告的被接触性诈骗一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或者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申请复议。”
你不服上述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的规定,你对涉案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应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或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被申请人也已告知您相关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如上所述,涉案不予立案通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