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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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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684号

发布日期:2025-10-27 14:37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石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的编号为440114150787183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在经过这个十字路口时,申请人也观察到是可以正常通过的。因为下雨天气,再加上路面有陡坡,路面有排水井在流水,还有骑车人,就在车里面看到距离行车人很近,过后看不到路面有线。特意看了一下当时的行车记录仪才发现,当时水井流水、陡坡,看不到线造成压线。恳求上级领导撤销。当时没有人告诉申请人可以到天贵路这里,造成今天才知道。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调取查看2024年5月4日12时14分许的违法监控录像与照片截图,一辆悬挂粤RXXXX5号牌小型轿车,在通过花都区新华街道松园路花城北路口(北往南)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图一)。

  该车驾驶员也就是复议申请人石某某于2025年7月28日在被申请人违法处理中心进行交通违法处理,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石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对其罚款200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驾驶证记1分。

  关于申请人反映相关问题,被申请人回复如下。

  申请人反映当时因下雨,路面标线不清晰,且道路上有骑车人通行,才造成压线。

  经翻查违法视频,当时路面标线清晰,过往车辆都能按照路面标线指示通行,且路上的机动车及电动自行车都在按顺序通过路口,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法律法规有序通行。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编号为4401141507871837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经调取查看2024年5月4日12时14分许的违法监控录像与照片截图,一辆悬挂粤RXXXX5号牌小型轿车,在通过花都区新华街道松园路花城北路口(北往南)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117)。

  2025年7月2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违法处理中心进行交通违法处理,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以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向其开具编号为440114150787183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200元以及驾驶证记1分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违法照片、申请人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实施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之规定,本案中,经调取查看违法监控录像与照片截图,涉案车辆确实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针对申请人反映当时因下雨,且有骑车人通行,看不到路面禁止标线的问题,经翻查违法视频,当时路面标线清晰,过往车辆都能按照路面标线指示通行,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法律法规有序通行。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及驾驶证记1分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的编号为440114150787183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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