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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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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709号

发布日期:2025-10-27 15:51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成人动漫 炭步镇人民政府。

  地址:成人动漫 炭步镇北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生,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的花炭府公开复〔2025〕9号《炭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花炭府公开复〔2025〕9号《炭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因炭步镇水口村委会不配合提供申请信息,不理会和拒绝村民的公开信息要求,村民要求炭步镇政府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要求政府督促村委会提供村务公开信息,村民两年来一直申请村务公开信息都是由镇政府督促村委会然后由政府回复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信息,现在又推卸责任,要求申请人回村委会申请公开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花炭府公开复〔2025〕9号《炭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核查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涉案《答复书》,于2025年7月29日向申请人送达涉案《答复书》,申请人于2025年7月29日签收。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花炭府公开复〔2025〕9号《炭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

  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政府公开以下信息:2020年水口村委会同意水口村门口岭与天龙牧业养殖有限公司召开“四议两公开”现场会议记录及水印相片和录音视频证据与租赁合同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村务公开事项包括(四)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以及经营管理情况:1.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水口村委与天龙牧业养殖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属于上述《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属于村务公开的事项,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与上述租赁合同相关的“四议两公开”现场会议记录及水印相片和录音视频证据均属于租赁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的附属信息,亦应当属于村务公开的事项。

  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内容合法。

  综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7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20年水口村委会同意水口村门口岭与天龙牧业养殖有限公司召开“四议两公开”现场会议记录及水印相片和录音视频证据与租贷合同的信息,要求复印件加盖公开单位公章与原件一致的印章,拒绝以提供网址链接或互联网方式查询。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为纸质,获取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为自行领取。

  2025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花炭府公开复〔2025〕9号《炭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内容如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0年水口村委会同意水口村门口岭与天龙牧业养殖有限公司召开“四议两公开”现场会议记录及水印相片和录音视频证据与租贷合同的信息,经查,属于村务信息,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相关情况建议申请人向水口村委会咨询。

  2025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将花炭府公开复〔2025〕9号《炭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直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花炭府公开复〔2025〕9号《炭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水口村委会同意水口村门口岭与天龙牧业养殖有限公司召开“四议两公开”现场会议记录及水印相片和录音视频证据与租贷合同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水口村村委会就以租赁等方式处分水口村门口岭一事召开村民会议等相关信息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村务信息的公开主体为村民委员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答复称该信息不属于其机关负责公开,并指引申请人向水口村咨询,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7月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花炭府公开复〔2025〕9号《炭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5年7月29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花炭府公开复〔2025〕9号《炭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的花炭府公开复〔2025〕9号《炭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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