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727号
申请人:汤锦洪,男,1970年4月出生。
地址:成人动漫 炭步镇桥南路顺风楼501。
被申请人:成人动漫 炭步镇人民政府。
地址:成人动漫 炭步镇北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生,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的花炭府公开复〔2025〕11号《炭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花炭府公开复〔2025〕11号《炭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会议记录及签名流程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
炭步镇石湖村村委总社和第四经济社2025年12月31日产权制度股权在2025年9月14日截止确定社员身份,因为2008年汤振中队长他们一批职工回迁户没有召开社员大会表决通过缴纳三千元就获得社员资格,没有会议记录证实存在,无合法表决程序。希望政府和石湖村和第四经济社公平公正平等对待处理,一视同仁对待申请人等回迁户,一起重新召开社员大会表决,才能获得社员身份。希望镇村社要求汤振中等回迁户和申请人等回迁户都要秉公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处理,还申请人等被侵害的回迁户一个公道。按照广东省集体组织管理规定迁出迁入,进行表决确认社员身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核查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涉案《答复书》,2025年7月29日向申请人送达涉案《答复书》。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内容合法。
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信息:炭步镇石湖村中社第四经济社在2008年队长汤振忠等一批镇企业回迁户召开社员会议表决通过赞成流程后交三千元获得社员资格的会议记录及签名流程相关信息。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为纸质,获取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为自行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以及第七条规定:“村务公开事项包括:……(四)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以及经营管理情况:1.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村务公开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据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并建议其向石湖村委会咨询,涉案《答复书》的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花炭府公开复〔2025〕11号《炭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府查明:
2025年7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炭步镇石湖村中社第四经济社在2008年队长汤振忠等一批镇企业回迁户召开社员会议表决通过赞成流程后交三千元获得社员资格的会议记录及签名流程”的信息,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为纸质,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为自行领取。
2025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花炭府公开复〔2025〕11号《炭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你申请公开的炭步镇石湖村中社第四经济社在2008年队长汤振忠等一批镇企业回迁户召开社员会议表决通过赞成流程后交三千元获得社员资格的会议记录及签名流程相关信息,属于村务信息。根据《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有关情况建议你径向石湖村委咨询。”
2025年7月29日,申请人签收花炭府公开复〔2025〕11号《炭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花炭府公开复〔2025〕11号《炭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7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花炭府公开复〔2025〕11号《炭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5年7月29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九)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及《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第七条第(二)(八)项:“村务公开事项包括:……(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村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补贴,本村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炭步镇石湖村中社第四经济社在2008年队长汤振忠等一批镇企业回迁户召开社员会议表决通过赞成流程后交三千元获得社员资格的会议记录及签名流程相关信息,涉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村民待遇发放,属于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村务信息的公开主体为村民委员会,被申请人答复指引申请人向石湖村委会咨询,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花炭府公开复〔2025〕11号《炭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花炭府公开复〔2025〕11号《炭步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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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