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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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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735号

发布日期:2025-10-27 16:01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花东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的穗公花(花东)不立告字〔2025〕314836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事实是申请人长期被对方安装的摄像头对着其家两个门口,侵犯其隐私,严重影响其和家人的正常生活,令申请人心神不安。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6月12日申请人江某某向被申请人报称:邻居的监控侵犯其隐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经查,申请人的邻居江某镜在其位于花东镇XX号的自家房屋安装监控,但申请人认为邻居监控摄录范围涉及其家门和侧门,属于侵犯隐私的治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释法后,申请人仍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被申请人认为邻居江某镜有权在自有房屋安装摄像头,且不需要经过他人同意;申请人住宅与邻居住宅距离较近,即使邻居所安装监控的摄录范围超出其自由领域覆盖到申请人的生活而对申请人家庭隐私造成一定影响,也并未超出民事侵权的范畴,不属于治安管理规制范围。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现场照片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邻居间仅属于民事侵权纠纷,申请人所报称内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花东)不立告字〔2025〕314836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请成人动漫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府查明:

  2025年6月9日00时58分,申请人江某某向被申请人报警,反映其邻居安装监控摄像头故意对着其门口,要求被申请人民警协调处理。

  2025年6月12日20时许,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申请人称其系就2025年6月9日0时许其发现邻居江某镜的监控对着其门前,涉嫌侵犯其个人隐私的报警事项到被申请人处说明情况的,其认为江某镜安装的两个监控(一个安装在墙上,角度有对着其家门口;另一个安装在横巷,角度有对着其侧门)侵犯了其个人隐私。因其此前与江某镜存在纠纷,其怀疑江某镜是用来监视其的。申请人提供了相关现场照片作为证据。

  2025年6月12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申请人的涉案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遂向申请人作出

  穗公花(花东)不立告字〔2025〕314836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依法不予立案,建议申请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申请人已于当日在该告知书上签名捺印。申请人对该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审理期间,本府依法通过电话的方式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主要认为江某镜安装的两个监控摄像头对着其家门口,其一家人在家门口的活动一直处于江某镜的镜头监视下,个人隐私无法得到保障,其已多次报警但被申请人仍不立案处理。被申请人的意见与行政复议答复书一致,无补充意见。

  以上事实有报警回执、受理报警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指认、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电话录音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和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报称其被侵犯个人隐私一案的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调查处理申请人报案事项的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邻居江某镜安装的两个监控,角度有对着其家门口及侧门,怀疑对方监视其,涉嫌侵犯其个人隐私,遂报警处理,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报案事项进行立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和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6月9日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于当日及时进行登记并进行协调处理。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邻居江某镜有权为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而安装监控,该行为未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涉案报案事项属于公民隐私权的民事纠纷。在被申请人民警已向申请人口头释明但申请人仍有异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合法有据。申请人主张邻居江某镜侵犯其隐私的事项,建议申请人另行通过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的穗公花(花东)不立告字〔2025〕314836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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