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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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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736号

发布日期:2025-10-27 16:05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花东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的穗公花(花东)行终止决字〔2025〕31084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事实是申请人被对方制造噪声,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被申请人敷衍群众,没有秉公办事,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5月25日15时许,申请人江某某报称其邻居江某镜带着工人于当天13时至18时期间在花都区花东镇XX号违建搭棚制造噪声干扰到其。经调查,江某镜为使家人不会在雨天踩到积水地面滑倒,遂聘请了工人于5月25日15时起开始搭建铁棚。申请人表示当时正在午休,江某镜制造的噪声导致其中午无法正常休息。后民警询问村委会工作人员江某楠,其表示在江某镜搭棚期间未见有其他村民反映被噪声干扰到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被申请人认为,客观上,江某镜搭棚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噪音属正常情况,并且仅有申请人反映其被噪声干扰到正常生活,其他村民并无反映江某镜搭棚的噪声过大干扰到他们生活;主观上,江某镜出于防止家人在雨天积水地面滑倒的目的而临时搭棚,搭棚的时间也集中在下午非休息时间,并无刻意选在中午或者晚上的休息时间,并无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故意。因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花东)行终止决字〔2025〕31084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处置适当。请成人动漫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25日15时许,申请人江某某报案称其邻居江某镜在成人动漫 花东镇XX号违建搭棚期间产生的噪声干扰到其正常生活,被申请人民警接到警情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于次日作出穗公花(花东)立告字〔2025〕314132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依法对申请人的上述报案事项进行立案处理。

  经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询问笔录》,经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称2025年5月25日13时许,其在家中午睡时,听到其邻居江某镜在当日13时至18时期间违建搭棚,制造了比较尖锐的噪声,导致其无法休息,影响其孩子复习功课。另称江某镜曾于2025年5月16日4时42分饮酒后说话时吵醒了其,其当时已报警处理。5月25日当日下午民警来现场协调处理时,江某镜辱骂其。江某镜称因地面湿滑,家中老人容易摔倒,其于当日雇请其朋友在自家院子用铁皮搭棚挡雨,搭棚的过程中会产生焊接、打螺丝的声音。申请人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理,其就停工并让其朋友离开,但申请人仍报警称其收拾工具时吵到申请人。村委工作人员江某楠称当天江某镜搭建铁棚时没有向村委报备,也没有其他人投诉噪音扰民。

  2025年6月23日,经调查核实,综合在案证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被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穗公花(花东)行终止决字〔2025〕31084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因申请人拒绝在该决定书上签名,被申请人民警依法记录在案。申请人不服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审查期间,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本府依法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意见,其中,申请人的意见与提交的《投诉、控告噪声扰民案》的内容基本一致,主要认为民警在处理其报警事项时涉嫌包庇江某镜,玩忽职守,敷衍群众,办事不力。被申请人的意见与行政复议答复书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违法行为地所在辖区范围内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调查处理申请人报案事项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报案称2025年5月25日,其在家中午睡时,其邻居江某镜违建搭棚,其间制造的噪声干扰其正常生活,遂报警处理。被申请人于接报次日对申请人的报案事项予以立案。后经调查,案发当日下午江某镜确有搭建铁棚的行为,搭建期间产生施工噪音。但未有证据证明江某镜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经被申请人调查,并无其他村民投诉江某镜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扰民,江某镜的施工时间并非在夜晚,其搭建铁棚的目的是防止家中老人因雨天滑倒,并无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主观故意。综合上述情况,被申请人认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江某镜制造噪声干扰其正常生活的违法事实,最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的规定,作出涉案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合法有据。申请人认为民警在处理其报警事项时涉嫌包庇江某镜,玩忽职守,敷衍群众,办事不力,建议申请人另行通过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投诉、举报、控告等方式予以主张。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的穗公花(花东)行终止决字〔2025〕31084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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