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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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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818号

发布日期:2025-10-27 16:15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的编号为440114146627305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退还200元罚金,取消扣分。

  申请人称:

  因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只是稍微压到标志线实线的末端,而非前端,就作出处罚,显得交通管理过于严厉和苛刻,缺乏管理者的人文温度。另外,因申请人要在前方100米左右的地方掉头,导航提示申请人提前左变道至最左边的道路,因此,这么短的距离,加之,申请人对道路状况不熟,怕错过,所以提前了变道。申请人当时看见右后视镜有一辆电动摩托车快速驶来,而当前道路比较窄,所以提前变道也给摩托车主让出了一些安全行驶空间。因此,申请人的驾驶很大程度上遵守了交通规则,且也是安全驾驶行为,只压了一点实线就罚款,显得过于严厉。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查看违法监控录像及违法照片截图,2025年8月15日12时03分,一辆粤RXXXX9号小型轿车从公益北路由南往东右转驶入花都大道时,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电子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

  2025年8月20日,复议申请人王某某通过网上交通管理系统处理以上交通违法,被申请人认定王某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记1分。

  关于申请人反映相关问题,被申请人回复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后端压实线,非前端问题。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能反映申请人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确实存在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交通标线的设置旨在规范交通秩序、保障安全,无论车辆前轮或后轮压越实线,均构成“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执法认定标准一致,不存在“前端与否”的区别。

  (二)关于对道路不熟悉被迫变道的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行。驾驶人在行驶前应提前规划路线,行驶中注意观察交通标志标线,确保安全合规通行,因此申请人不熟悉道路并非免除法律责任的正当理由。

  (三)关于“为避让电动摩托车而压线变道”的回应。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避让行为具有紧迫性及必要性。若确需避让,申请人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前采取合法措施(如减速让行),而非以违反禁止标线的方式变道。

  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编号为440114146627305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8月15日12时03分,一辆粤RXXXX9号小型轿车,在花都区公益北路路口变更车道时跨越实线通行,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

  申请人于2025年8月20日通过网上交通管理系统处理涉案粤RXXXX9号小型轿车的交通违法,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等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记1分。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视听资料、违法视频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实施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之规定,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变更车道时跨越实线通行,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有拍摄的视频为证,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关于申请人以压后端实线、不熟悉路况和避让摩托车等理由主张不应被处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的编号为440114146627305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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