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822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作出的编号为440114150800792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8月20日凌晨1时左右驾驶车辆号牌为粤AXXXXC雷克萨斯,由北往南路段左拐进小区,由于车辆底盘较低,左拐时突然发现对向车道有一大车开着大灯没有减速冲撞过来,于是为了避免造成车辆及人员损失,申请人往左打了-下方向盘,进行了紧急避险,左拐入车道时已经充分观察了四周情况,确认无人员及其它车辆才拐入。申请人是在面对突发情况时采取的紧急避险,且没有影响他人,也进行过人员及车辆确认。紧急避险完全成功后,并没有逆行,及时进行了变道,但是车辆在路口上方,给申请人判了逆行。申请人驾龄数年,从未有过主动违法的行为,且有两地驾照,熟知交通法。被申请人交警说车辆并没有撞到申请人,但申请人拐入安全区域后,可见大车开大灯于1秒钟后飞速通过,可见其在看到申请人左拐后已经在左拐区域,但 并未减速,是否交警认为只是在事故后出现才合理?申请人认为紧急避险合理,也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希望被申请人撤回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查看违法监控录像及违法照片截图,2025年8月20日0时55分,一辆粤AXXXXC号小型轿车从山前大道左转驶入美林湖大道时,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电子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
复议申请人李某某于2025年9月5日前来花都交管大队违法处理大厅办理上述交通违法,被申请人根据违法图片及违法视频,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记3分。
关于申请人反映相关问题,被申请人回复如下:
(一)关于紧急避险的理由。交管大队调取了违法路段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申请人驾车左转时,对向车道车辆距离路口尚有一段距离,并未显示出申请人所描述的“开着大灯没有减速冲撞”的紧急情况。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申请人当时面临迫在眉睫、必须通过其所描述的操作方式才能避免危险。
(二)关于“已尽观察义务”的理由。申请人声称在拐入车道前已经进行了观察,预计无人才拐入。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在左转弯通过路口时,未让对向直行车辆先行,该直行车辆拥有优先通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申请人驾车通过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先观察对向车道的来车情况,让拥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先行,确认安全后才左转弯,而不是采取申请人所述的驾驶方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三)关于“对向车辆责任及自身无过错”的理由。监控视频显示,对向车辆属于正常直行,未发现有闯红灯、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违法行为。而申请人所述其驾车数年,从未有过主动违法的行为,与本次违法行为的认定无直接关联。
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编号为4401141508007927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8月20日0时55分许,一辆号牌为粤AXXXXC号小型轿车从花都区山前大道左转驶入美林湖大道时,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电子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
2025年9月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中心处理粤AXXXXC小型轿车的交通违法,被申请人根据违法图片及违法视频,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向申请人开具编号为440114150800792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驾驶证记3分。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涉案路段路口标志标线清晰,道路通行状况正常。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电子监控截图、申请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实施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本案中,涉案路段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清晰,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从山前大道左转驶入美林湖大道时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有拍摄的视频为证,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另,关于申请人认为其是紧急避险,不应处罚的主张。监控录像显示,申请人驾车左转时,对向车道车辆距离其尚有一段距离,申请人有时间选择停车礼让直行车辆或观察路面标志标线后,驶入正确的导向车道。现有证据不足以反映当时情况紧迫,申请人认为对向大车没有减速冲撞过来,在紧迫的情况下才选择左转规避风险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9月5日作出的编号为440114150800792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