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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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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5〕828号

发布日期:2025-10-27 16:21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花东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7日作出的穗公花(花东)行罚决字〔2025〕32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老板故意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殴打申请人,用手机砸申请人的头,用手脚打申请人全身,导致申请人多处挫伤,头部鼓包,医生建议住院。申请人头晕,呕吐,被申请人验伤结果为不构成轻微伤。对方不调解,不支付医药费,态度恶劣。民警态度不好,笔录不详细,过于简单,验伤不符合现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取证,作出决定正确

  2025年9月7日16时24分许,被申请人接报:在花都区花东镇某某百货门口发生殴打他人的警情。经调查,第三人杨某与申请人吴某存在劳资纠纷,2025年9月7日凌晨双方在聊天软件中发生争论。2025年9月7日16时许,第三人到花东镇三凤村隆顺百货附近与申请人继续争执。随后第三人将申请人推倒在地并徒手殴打申请人背部。经法医鉴定申请人伤情为不构成轻微伤。民警于2025年9月7日组织双方调解,但调解不成功。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辨认笔录、伤情鉴定等在案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于2025年9月7日对第三人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叁佰元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7日接到报案电话后接警到场处置,经查明,第三人实施了殴打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9月7日依法告知第三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对第三人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叁佰元的处罚决定,上述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行政罚款叁佰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请成人动漫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9月7日16时许,申请人吴某报案称当天其本人与其老板杨某在成人动漫 花东镇某某百货门口协商工资的过程中发生口角纠纷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其被杨某殴打,请求民警协助处理。被申请人民警接报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于当日作出穗公花(花东)立告字〔2025〕318021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依法告知申请人其被殴打的涉案报案事项已立案。

  经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结合申请人和杨某对现场图片、物证图片的指认情况,经被申请人询问和组织辨认,关于申请人被杨某殴打的经过,申请人称其与杨某在某某百货公司门口因协商工作调整、工资结算等问题发生争吵,后杨某推了其,用手和手机(折叠手机)殴打其头部,用脚踢其,掐其脖子,后其倒在地上,导致其两腿膝盖和右手手肘处擦伤,头晕,脖子痛,想吐,医生说有可能脑震荡。杨某承认其殴打申请人,称申请人辱骂其,其一气之下开车来到某某百货公司门口与申请人发生争吵,其间申请人越骂越难听,其将申请人推倒在地,用右手殴打申请人的背部一下,其看到申请人在地上捡到砖头,就将申请人控制在地,没有再打申请人;另其否认使用手机殴打申请人,称其手机放在其口袋里。

  2025年9月7日17时许,被申请人民警依法对杨某的人身进行检查,发现杨某身上有一台白色的三星折叠手机。被申请人依法对该手机进行证据保全。另经申请人指认,申请人称该手机系杨某殴打其使用时的手机。

  2025年9月7日,被申请人委托广东省成人动漫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申请人的损伤为不构成轻微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花行鉴字〔2025〕312355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及杨某上述鉴定意见。该二人已于当日在该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名捺印,且在限期内均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的相关记录。

  另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杨某的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杨某并无相关违法犯罪信息记录。

  再查,根据被申请人制作的《治安调解协议书》,2025年9月7日,被申请人民警组织申请人和杨某二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功。

  2025年9月7日,被申请人向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依法告知杨某其查明在2025年9月7日16时许,杨某因工作问题与申请人引起口角纠纷,后杨某殴打申请人导致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杨某进行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因杨某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遂于当日作出穗公花(花东)行罚决字〔2025〕32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杨某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已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和杨某。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根据本府于2025年9月8日与申请人的电话沟通内容,申请人称其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某作出的处罚结果太轻,应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且其对其本人的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称其当时有明显的皮肉损伤,但当时其基于对民警的信任,在收到涉案鉴定意见通知书时未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物证指认、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治安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管辖,故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范围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和职权。

  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在案发当日16时许,申请人与其老板杨某因协商工作、工资等问题发生口头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其间杨某用手殴打申请人,经鉴定,申请人的伤情为不构成轻微伤,伤害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杨某依法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经调解无果,综合考虑杨某殴打申请人的起因、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认定杨某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对杨某作出罚款三百元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申请人提出其对涉案鉴定意见有异议,其当时有明显的皮肉伤的问题,对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申请人亦已在涉案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名确认。申请人自认其在收到上述鉴定意见通知书时没有当场提出异议,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其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才对其伤情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不符合前述规定,本府不予支持。另外,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杨某殴打其但不向其支付医药费的问题,申请人可另行通过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向相关部门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民警在办案期间存在态度差、笔录记载不详细等问题,可依法通过向公安机关提出投诉、举报等方式主张。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罚过轻,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7日作出的穗公花(花东)行罚决字〔2025〕32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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