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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设立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资金管理方式 | 执收单位 | 减免政策 |
| 1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穗财综〔2015〕15号 |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 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 1.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土地复垦费。 2.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复垦费。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土地复垦费。 |
| 2 | 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财税〔2021〕8 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自2021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 1.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土地闲置费。 2.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闲置费。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土地闲置费。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5.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闲置土地按规定用作临时绿地和广场的,临时使用期间免收土地闲置费,按规定用临时使用作停车场的,临时使用期间按原计征标准的60%计收土地闲置费。 |
| 3 | 不动产登记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粤财综〔2013〕33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粤发改价格函〔2016〕271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穗价〔2009〕250号、穗发改〔2017〕91号,穗发改〔2017〕1050号,穗府令〔2020〕175号 | 登记申请人 | 住宅类及车位、车库、储藏室:80 元/件;非住宅类(除车位、车库、储藏室):550 元/件;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征。2.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3.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征 (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除外)。4.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免征。5.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6.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登记免征。8.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免征。9.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免征。10.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登记免征。11.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首次登记免征。12.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登记费、工本费。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14.省级产业园内企业予以免征。 |
| 4 | 耕地开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发〔2007〕24号,建保〔2009〕295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粤府办〔2010〕65号,粤建保〔2010〕48号,粤府令146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2017〕21号,粤自然资发〔2020〕29号,穗财综〔2011〕116号,穗财综〔2015〕15号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一)县、县级市辖区内18元/平方米; (二)地级以上市辖区内(不含所辖县、县级市)28元/平方米; (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56元/平方米。(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21号)第三条第6点:“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即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按《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中最高的标准28元/平方米的两倍执收。 )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 1.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耕地开垦费。 2.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耕地开垦费。 4.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免收耕地开垦费。 5.农民建房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
| 5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